國際科技合作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簡稱:國際科技合作獎(China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ward)。1993年7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八屆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指出:國際科技合作獎是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級科技獎勵。從1994年起,國際科技合作獎開始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到目前為止,此項獎勵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獎的數額不超過10個。
國際科技合作獎是中國唯一授予外國人、外國組織,且只授予外國人、外國組織的獎項

授獎條件

(1)在與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了國際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作為自然科學基礎研究類成果,應整體推動了我國有關學科的發展,使其居於國際先進水平行列;作為套用技術類成果,應通過大規模的推廣套用,整體提高了有關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使其居於國際先進水平的行列,從而對中國科技事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2)在向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多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通過傳授先進的科學技術、提出創造性的建議、培養具有國際水準的人才,對整體提高我國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科學技術水平有重要作用,推動了中國的科技事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培養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既包括直接進行培訓,也包括資助在國外進行培養。(3)在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通過積極協助中國與國外的溝通與了解,取得了富有意義的雙邊、多邊合作成果,推進了中國科技事業的發展。

候選人條件

在推薦和評審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人或者組織時,要特別注重那些確實對中國人民友好,長期關心和幫助中國科技事業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在評價被推薦專家時,還應注意專家本人在國際、國內相關的行業領域的影響和知名度。

歷年獲獎名單

2002年 【德國】諾伯特·昂格特 【法國】羅伯特·迪蓋特 【美國】約瑟夫·漢密爾頓 【美國】曹韻貞 【日本】平野敏右
2001年 【日本】黑田吉益 【加拿大】毛煥宇 【瑞典】比約昂·艾利克·維爾漢姆·諾登斯強姆 【美國】楊又迪 【德國】米夏埃爾·佩策特 【巴西】若則·依斯拉爾·瓦加斯
2000年 【印度】庫西 【美國】潘諾夫斯基
1999年 【日本】石本正一 【巴西】卡馬戈(Jose Alberto De Camargo)
1998年 【加拿大】薩朴漢(Sabourin Jean) 【法國】J.L.利翁斯(J.L.Lions)
1997年 【美國】貝聿銘(IEOH MING PEI) 【法國】瓊.皮埃爾.勒伯漢(JEAN-PIERRELEBRUN) 【新加坡】林少明(ARTHUR SMLIM)
1996年 【俄羅斯】格.斯.比施根斯(G.S.BUSHGENS) 【美國】丁肇中(SAMUEL.C.C.TING) 【德國】烏里施瓦茨(ULISCHWARZ)
1995年 【日本】原正市(HARA SHOICH) 【德國】豪依塞爾(HAUESSER) 【英國】李約瑟(JOSEPH NEEDHAM) 【美國】楊振寧(CHEN NING YANG) 【美國】李政道(TSUNG DAO LEE) 陳省身(SHIING SHEN 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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