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是關於調整航空器設備(航空器機身、航空器發動機和直升機)、鐵路車輛、航天財產三類移動設備融資和租賃的國際法律制度。《公約》本身並未對某一類具體的設備做出規定,而是就這三類移動設備分別制訂了議定書,但只有《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提交到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國際民航組織在南非聯合舉辦的外交會議上討論通過。《公約》採用“公約----議定書”雙文本結構模式:《公約》和針對特定移動設備的議定書一起構成一個完整的、對締約國有法律約束力的、調整特定移動設備融資的法律制度。對特定移動設備而言,《公約》和議定書作為一個整體被視為該特定移動設備的國際利益公約,且議定書控制著《公約》的適用:議定書可以對《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公約》與議定書規定不一致的,以議定書的規定為準;《公約》應按照議定書規定的條款適用於特定的移動設備。
《公約》共62條,主要內容是:目的、雙軌制、主要原則、適用範圍、國際利益的創設、國際利益與國內利益間的關係、不履行救濟、登記制度、破產的效力、轉讓、非約定的權利或利益、完全銷售的延伸、管轄權,以及最後條款。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使運輸設備融資更加有效。這類融資可以使節約成本的運輸模式在其發展過程中利用現代科技。航空器設備、鐵路車輛、航天財產的融資主要有三種形式:通過在設備上設定抵押利益(擔保利益)而取得的貸款;賣方保留其所有權直到貨款付清的銷售;融資或營運租賃。高價值移動設備的國際融資和租賃是非常普遍的國際商業活動,但各國法律的差異給這種商業活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公約》建立了一個國際性的法律制度,以統一在三類高價值且具有特殊性質的移動設備上創設、實施、完善和優先擔保利益以及附條件的賣方或出租人的利益。
《公約》適用於下列範圍:(1)契約雙方已達成擔保協定、附條件的銷售協定或租賃協定;(2)前項所述之協定必須與下列設備有關:航空器機身、航空器發動機和直升機;鐵路車輛;航天財產。(3)這些設備必須符合相應議定書中的要求,並且具有獨特的特性;(4)上述協定必須符合公約所規定的要素;(5)當為國際利益而訂立的協定履行終結時,債權人應位於一締約國內。
《公約》體現了五個主要原則:1、實用性:反應了資產融資和租賃交易的顯著特點;2、契約關係下的當事方自治:當《公約》中涉及的設備發生跨國交易時,當事方可以有對此類交易的足夠認知和經驗,從而使他們簽訂的協定能得到尊重和實施;3、《公約》適用的可預期性:它體現在《公約》第5條第1款,也簡要清晰地體現在優先受償權原則中;4、透明度:這一原則體現在規定了給第三方發出國際利益登記通知;已登記的國際利益和購買者權益優先於未登記的國際利益等規則中;5、顧及國內法律文化:《公約》允許締約國在對經濟效益與國內法原則進行基本重要性衡量後,如認為《公約》的全部或部分條款與其不相適合,可宣布做出排除,比如法律未規定的救濟和聽證前對於利益隨時採取司法救濟等規定。
《公約》的制訂主要是為了實現下述五個目標:1、國際利益的創設將得到所有締約國的認可;2、為債權人提供一系列基本的不履行救濟途徑,當債權人可以舉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證據時,他可以在其權利主張獲得最終裁決之前,通過法院令狀的形式獲得快速的臨時性救濟;3、為國際利益的登記建立一套國際電子登記系統,使第三方可以得到國際利益存續的通知,使債權人可保有其對後登記利益、未登記利益及債務人的破產管理人的優先受償權;4、通過相關議定書的制訂,滿足不同行業的具體要求;5、通過這些方法來加強未來債權人在做出發放貸款決定時的信心,提高這類設備應收款的信用等級,降低各利益相關方在貸款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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