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負國防勤務的
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免於國防勤務的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託兒所、幼稚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