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立地主義,或稱成立地主義或登記地主義。這種主張認為,法人的國籍應依其設立地而定,凡在內國設立的法人即為內國法人,凡在外國設立的法人即為外國法人。其理由是,一個組織之所以能成為法人,具有民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是因為一國依法對該組織的章程的批准或給予核准登記。換言之,由於一國批准或給予登記的行為創設了法人,因而法人應具有設立地回國籍。贊同這種主張的人認為,法人設立地或成立地確定不移,易於用來確定法人國籍,並且以此確定法人的國籍使得法人的國籍不易改變。但也有人認為,採用這種主張,在有些場合看不出法人實際為何國人所控制;另外,有時當事人會到設立限制較少的國家去成立法人,以達到其規避法律的目的。
3.住所地主義。這種主張認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心,因而法人的國籍應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凡在內國有住所的法人為內國法人,凡在外國有住所的法人為外國法人。但是,對於究竟應以何處為法人的住所,學者見解和各國實踐尚不一致。反對住所地主義的人認為,由於法人可以隨意選定住所,就難以防止它們隨意改變其國籍和規避法律的行為。
4.準據法主義。這種主張認為,法人都是依一定法律的規定並基於該國家的明示或默示認許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國籍應依法人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確定之,即法人的國籍依其成立所根據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果法人的實際活動處所不在其成立國而在另一國,並按另一國法律具有其國籍,應視為該國的法人。
5.法人設立地和法人住所地並用主義。由於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發展以及法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法人國籍的確定越來越複雜;又由於根據法人的某一因素確定法人的國籍很難圓滿地解決問題,於是,有的學者主張並用法人的設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來確定法人的國籍。這種主張在國際和國內立法實踐中已經得到支持。總之,如何確定法人的國籍,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標準,各國在實踐中總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來確定標準,並隨著情勢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確定某一法人的國籍時,有必要考察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