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籍的衝突分為積極的衝突和消極的衝突。一個人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籍稱作國籍的積極衝突。對於國籍的積極衝突,各國解決方式各不相同,通行的做法是當其中有一個為內國國籍時,以內國國籍為準;當均為外國國籍時,主要是以最後取得的國籍為準。另外還有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分類
積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1)具有多國國籍,若有一個國籍是內國的,以內國籍為準;
(2)若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有三種做法:A.以當事人最後取得國籍為準;B.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C.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3)對多個國籍不做內外區分,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中國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通常以國籍為屬人法的連線點;
英美法:通常以依據為屬人法的連線點。
我國採用:住所與國籍相一致原則或最密切聯繫原則。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2條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消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無任何國籍的當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若無住所或無法確定其住所,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中國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