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二、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
三、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這項職責是《公約》對締約國預防腐敗機構的要求。
機構設定
國家預防腐敗局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的預防腐敗工作,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
副局長設兩位,其中一位由監察部副部長兼任,現任兼職副局長是屈萬祥,另設一位副部長級專職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現任專職副局長是崔海容。
國家預防腐敗局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綜合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
成立原因
首先,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堅持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20世紀九十年代,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認真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並取得比較明顯成效。在實踐中反腐敗鬥爭又從側重懲治逐步轉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軌道。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民主法制不斷健全,精神文明建設不斷加強,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加大預防腐敗力度的條件基本具備,時機比較成熟。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審時度勢,確定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部署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任務,預防腐敗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是貫徹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組織措施。從實際工作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在預防腐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是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影響了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預防腐敗的重大改革措施深入推進。二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中的預防腐敗工作,缺乏組織指導,導致預防腐敗工作沒有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影響了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三是由於缺少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項工作專業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有利於對預防腐敗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是更加有效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需要。
其次,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需要。2003年10月,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部《公約》匯集了世界各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治理腐敗的經驗,提出預防和打擊並重的原則,強調在打擊腐敗的同時,要綜合運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種手段來預防腐敗。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批准了《公約》。這樣,設立專門預防腐敗機構就成為中國履行《公約》的一項組織措施。
成立過程
2003年12月10日,中國由監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此後,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15個部門,組成了研究實施《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形成了報送中央的《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解決相關重要問題的意見》,其中的建議之一是“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2005年6月,中央原則同意了該意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章的兩個條目專門提到“預防腐敗政策”。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以預防腐敗,並賦予這些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公約強調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反腐敗宗旨,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措施,規範了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內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協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訴訟的移交、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和特殊偵查手段等條款。
2007年2月13日兩會前夕,中紀委副書記乾以勝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2007年將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目前正在積極籌建國家級的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借鑑國際上一些有效的預防腐敗的做法,組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這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2007年3月12日,參加湖南代表團全團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夏贊忠透露,國家預防腐敗局已通過了中編辦審批,具體掛牌和運作時間尚未確定。
2007年5月1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說,為了實現預防腐敗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適應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需要,“我們正積極組建國家預防腐敗機構”。
2007年9月6日,備受關注的中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已經成立。中國國務院2007年9月5日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剛履新的監察部部長馬馼(女)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屈萬祥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後,各地亦將適時成立相應的地方預防腐敗局。
成立意義
一是有利於協調各部門預防腐敗的相關工作,形成預防腐敗的整體合力。國家預防腐敗局首要的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隨著改革的深入,有些根本性、綜合性的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措施,需要多個部門協同配合才能有效實施,國家預防腐敗局可以在其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保證目標的實現。
二是有利於拓展工作領域,形成全社會預防腐敗的良好局面。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工作範圍除了涵蓋黨和國家機關外,還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各類社會組織納入了統一協調、綜合指導的範圍,拓展了預防腐敗的工作領域和覆蓋面,有利於增強預防腐敗工作的整體效果。
三是有利於增強預防腐敗能力,提高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我們就有了一支專門的隊伍,能夠長期專注於預防腐敗工作。通過採集、分析有關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狀況的指標體系,深入腐敗高風險的領域和部位,建立腐敗預警機制,推動制定、實施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積極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從而提高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有利於加強預防腐敗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腐敗是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課題。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來預防和打擊腐敗,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加強這方面工作,有助於形成對我國反腐敗有利的國際輿論環境,有利於借鑑國際社會預防腐敗的經驗,促進國內的反腐倡廉建設。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我國履行《公約》規定義務的重要體現,展示了我國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們黨和國家預防腐敗的堅強決心和有力措施,對我國今後開展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將產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還使我國開展預防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和國際援助有了歸口機構,有利於這項工作的統籌規劃,統一部署和協調行動。
領導幹部
馬馼
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河北吳橋人,大學學歷。1968年7月參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8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內蒙古巴彥淖爾盟烏拉特前旗蘇獨侖公社任大隊副主任、公社革委會副主任。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史專業學習。
1982年7月起,歷任南開大學分校黨委副書記、南開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職。
1989年8月起,歷任國家計生委宣教司副司長、國家計生委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1995年1月,任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
1997年9月起,歷任中央紀委常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黨委書記等職。
2004年1月,在黨的十六屆一中全會上增補為中央紀委副書記。
2007年8月30日,任監察部部長。同年9月,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
2007年10月,在黨的十七大上當選為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一次全會上當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副書記。
2008年3月,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被任命為監察部部長。
屈萬祥
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北京市人,大學學歷。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9年至1973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50軍服役。
1973年至1974年,在北京二七機車車輛工廠工作。
1974年至1979年,在中央組織部乾審局工作。
1979年至2003年在中央紀委工作,歷任案件審理室副處長、處長,法規室副主任,黨風廉政建設室主任,法規室主任。
2003年12月,任監察部副部長,併兼任國務院糾風辦副主任。
2007年9月,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2007年10月,在黨的十七大上當選為中央紀委委員。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一次全會上當選為中央紀委常委。
崔海容
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安徽懷遠人,大學學歷,1972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2年11月至1976年5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441部隊服役。
1976年5月至1979年7月,在內蒙古阿拉善左旗通古淖爾林場任副場長。
1979年7月至1981年7月,在寧夏教育學院中文系學習。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在內蒙古阿拉善左旗一中任教。
1982年9月至1984年4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事局工作。
1984年4月至1996年5月,歷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審理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宣教室主任、辦公廳主任,自治區紀委秘書長。期間,在陝西師大中文系修學三年。
1996年5月至2009年9月,歷任中央紀委監察部宣教室、電教中心、審理室副主任,北戴河培訓中心主任,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
2009年9月,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