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研〔20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學科的管理,促進國家重點學科建設,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制定了《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學科的管理,促進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學科是國家根據發展戰略與重大需求,而擇優確定並重點建設的培養創新人才、開展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學科體系中居於骨幹和引領地位。其建設目標是:一批學科總體水平處於國內同類學科前列,其中部分學科達到國際同類學科先進水平。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三條 國家重點學科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主要學科方向對推動學科發展、科技創新,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社會進步、文化發展和國防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
2.擁有學術造詣高、具有一定國際影響或國內知名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學術團隊。
3.應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養體系,培養的博士生質量和數量位於國內同類學科的前列。
4.具有鮮明的學科特色,在本學科領域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已取得較高水平的成果,對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承擔著國家重要的研究項目。
5.教學、科研條件居國內同類學科先進水平,具有較強支撐相關學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圖書文獻和現代化信息保障體系。
6.學術氣氛濃厚,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躍。
第四條 國家重點學科一般按照一級學科和二級學科分設,其口徑以現行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為依據。
第二章 建設與經費
第五條 國家重點學科要以世界先進水平為努力方向,以國際同類學科先進水平為參照,不斷開拓創新,更新學科內涵,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主流方向。採取有力措施,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條 國家重點學科的一個建設周期為五年。各國家重點學科都要根據學科發展的趨勢、國家和所在地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學科的特點和基礎,制訂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規劃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標、主要研究方向、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環境和基礎條件建設、經費籌措、預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條 凝鍊學科方向是做好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的核心,各國家重點學科要與國際同類高水平學科進行比較,掌握本學科領域發展動態,緊密結合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瞄準國家及區域重大需求,根據自身學科優勢,確定本學科研究方向。
第八條 師資隊伍是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關鍵,各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要制訂相應的優秀學術骨幹選拔和引進辦法,明確學科負責人在學科建設中的職責,為優秀學者和學術團隊的發展創造條件,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九條 基礎設施條件是國家重點學科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要加強對國家重點學科的實驗室、現代化信息環境、圖書文獻等基礎設施和條件的建設。
第十條 各國家重點學科要建立國家重點學科信息網頁,介紹本學科的基本情況和發展動態,促進信息交流,鼓勵接受國內外訪問學者,增強在國內外學術界的影響力,帶動國內同類學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條 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經費由國家、有關部門(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所在單位共同籌集,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建設。
第十二條 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遵守資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提高資金建設效益。
第三章 考核與認定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國家重點學科的自我評估和檢查,及時總結建設中的經驗,發現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予以改正。
第十四條 教育部對國家重點學科實行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採取同行專家評議、實地檢查等方式。
第十五條 教育部在對國家重點學科考核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將重新確定為國家重點學科;對建設成效差、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條 二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的增補,將與國家和區域發展的重大需求相結合,經地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選優推薦並通過專家評審後增補。對在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科,經教育部考核後,可特批為國家重點學科。
第十七條 教育部在國家重點學科考核的基礎上,從符合條件的二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中,按照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的認定標準和程式確定一級學科國家重點學科。
第四章 管理與職責
第十八條 國家重點學科實行國家、主管部門(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所在單位三級建設與管理體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統籌力度。
第十九條 教育部是國家重點學科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指導和巨觀調控,在執行有關學科建設項目時,對國家重點學科給予傾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國家重點學科總體發展的規劃。
2.制定國家重點學科發展的政策和規章,巨觀指導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
3.負責國家重點學科的確定、評估、考核和撤消。
4.籌措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部門(地區)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部門,應將本部門(地區)內的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納入本部門(地區)重點學科建設規劃,實施建設與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政策和規章,並負責制訂本部門(地區)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細則。
2.配合教育部做好國家重點學科的考核、評估和確定等有關工作。
3.負責本部門(地區)的國家重點學科統籌、建設和管理,並籌措和落實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是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訂本單位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2.配合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重點學科的評估、考核和檢查工作。
3.負責籌措和落實本單位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資金,及時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問題,並提供資源和政策保障。
4.按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建設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重點學科所在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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