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家、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面向國際科技前沿和我國現代化建設,圍繞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性人才。其目標是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高等學校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依託高等學校要賦予實驗室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為獨立的預算單位,在資源分配上,計畫單列,與院、系平行。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是學科建設的重點,依託高等學校應將其列入重點建設和發展的範疇。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要接受定期評估,優勝劣汰,動態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教育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
(三)編制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的政策和規章。
(四)審批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立項、重組、合併、降級和撤消。
(五)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六)組織對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
(七)撥發、配套有關經費。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地方所屬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規劃。
(二)組織地方高等學校申請重點實驗室立項,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並指導運行和管理組織編報建設申請書、計畫任務書和驗收報告。
(三)審核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監督項目建設和重點實驗室的運行。
(五)落實項目建設和重點實驗室運行的配套經費。
第十條 高等學校是重點實驗室建設的依託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和重點實驗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黨委書記或校長負責的,科技、人事、財務、國有資產、研究生院(部)、211辦(學科建設辦)等部門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提供開放運行經費,設立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條件和後勤保障。
(三)將重點實驗室建設列入學科建設計畫,支持相關學科優秀人才在實驗室和院系(所)間的流動。
(四)負責遴選、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候選人,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組織做好重點實驗室驗收與評估的相關工作。
(六)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教育部。
(七)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的立項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計畫實施、驗收、調整等。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所從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學科領域屬國內一流水平,具有明顯特色。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或工程項目,進行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二)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和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一支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敢於創新的優秀研究群體;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三)具有一定面積的研究場所和一定規模的研究實驗手段(實驗室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並相對集中;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部分純基礎學科除外)。有穩定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與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託單位應保證實驗室運行經費(每年不低於50萬元),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一般應為重點學科,並符合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總體布局。
(六)國家重點實驗室立項時,一般應當是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部門或地方重點實驗室;地方高等學校申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立項時,一般應當是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點實驗室。
已建成的重點實驗室也要按照上述條件進行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符合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可根據有關要求,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附1,略)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附2,略),依託單位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審核,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支持等意見後,以依託單位名義向教育部行文請示。
地方高等學校的立項申請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向教育部行文請示。
第十四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對高等學校提交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進行論證、簽署意見後報送科技部。通過科技部組織的專家評審後,由依託單位填寫《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附3,略),由依託單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報教育部。教育部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科技部批准立項建設。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通過教育部組織的專家評審後,由依託單位填寫《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附4,略),由依託單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報教育部,教育部簽署意見後,批准立項建設。
地方高等學校的立項申請需經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報教育部批准立項。
《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作為建設項目實施的基本檔案和購置設備、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凡通過科技部或教育部審定的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有關高等學校應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的要求安排建設、配套資金以及必要的運行費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應列入依託單位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計畫。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儀器、設備、軟體等。大型儀器、設備、裝置以及基本建設應採用招投標方式進行。重點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儘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必須新建或擴建的,應納入教育部下達給各依託單位的預算內基本建設計畫,提前或同步進行安排。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負責人根據計畫任務書組織建設。以書面形式每6個月向教育部匯報工作進展,以作為評價建設項目、撥付年度計畫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驗收的依據。依託單位必須保證建設期限內建設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半年不在崗的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應及時調整並書面報告教育部。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應充分考慮網路建設、管理體系建設以及對外開放平台建設,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建設期間,重點實驗室必須設立學術委員會,經依託單位批准後,報教育部備案。研究方向、任務與目標或建設內容與計畫任務書有較大變化的,依託單位須報教育部再行審批。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依託單位向教育部報送《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書》(附5,略)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書》(附6,略),申請驗收。
地方高等學校申請驗收的需經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報教育部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根據驗收申請書,對儀器、設備、隊伍建設情況、建設經費使用情況及依託單位的配套及支撐條件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同意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組織驗收專家組對教育部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國家重點實驗室由科技部組織驗收專家組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人組成,包括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其中管理專家不超過2人。重點實驗室驗收實行迴避制度,依託單位人員與聘任的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二十三條 驗收專家組按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以及驗收申請書,聽取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進行實地考察,對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目標、水平、可持續發展、實驗條件、科研及人才培養能力、建設經費使用和儀器配備以及學術委員會組成、開放運行和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確認落實解決驗收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後,教育部發文批准重點實驗室掛牌(國家重點實驗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開放運行,同時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積極爭取有效的經費渠道支持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確需更新設備的由重點實驗室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申請書》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申請書》,由依託單位按正式公文報送教育部。必要時主管部門有權調配由國家裝備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更新應納入依託單位的重點建設範疇。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更新計畫完成後,教育部組織驗收專家組,對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教育部可調整重點實驗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組成,並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調整、重組等工作由科技部負責進行。
第二十九條 確因學科發展需對重點實驗室更名,或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對聯合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或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由依託單位以正式公文報教育部。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重點實驗室必須設立一名專職副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教育部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本領域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原則上任期為5年,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採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實驗室主任工作2年後,教育部會同依託單位對實驗室主任的工作和實驗室的運行狀況進行屆中考核,考核通過後,繼續聘任3年,否則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重點實驗室主任要在會議上向學術委員會委員作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5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學術造詣高,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知名專家。(2)年齡不超過70歲。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教育部備案。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年齡不超過70歲,任期為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設立專職秘書,協助做好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和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規模一般不少於50人,由實驗室主任根據需要進行聘任。重點實驗室應按需設崗,按崗聘任,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要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根據研究方向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依託單位要提供配套條件和基金,逐步擴大開放研究和流動人員的比例。
第三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鼓勵國內外企業、政府、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研究生獎學金。
第四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可用於崗位補貼、績效獎勵等。
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在運行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和加強管理工作,儀器設備要相對集中,統一管理,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要對外開放。要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路的建設與管理,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並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第四十三條 加強重點實驗室信息化工作。實驗室必須建立內部信息管理系統,有獨立的網站或網頁,並保持運行良好。
第四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是學術機構,不允許以其名義,從事或參加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五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編制年度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附7,略)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報》(附8,略)報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組織重點實驗室周期評估,評估工作委託中介機構按不同領域,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執行《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四十八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規則,對被評估為優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點實驗室,符合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的,可申請升級為國家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對評估不達標、不符合學科發展要求的國家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要予以降級或淘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如:摩擦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清華大學),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University)。
第五十條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經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北京大學),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標牌和印章的製作標準另行發布。
第五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五十三條 依託高等學校建設的其他部門(行業、地方)重點實驗室是高等學校科技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學校開放實驗室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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