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的通知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加強項目審批核准管理,規範審批核准流程。 (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切實提高投資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


加快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是推進節能減排和開展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它不僅關係到流域生態環境和水質的改善,也關係到區域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2000年以來,國家先後將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庫區及上游、三峽庫區及上游、渤海作為水污染治理的重點領域,積極編制有關規劃,著力推進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建設,並有針對性開展部分次級流域、區域綜合治理,為流域水環境質量的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據中央檢查組、國家審計署和我委稽察辦反映的檢查情況看,部分項目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夠、審批核准把關不嚴、建設程式和管理不到位、配套資金和政策不落實等問題。為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採取針對性措施,完善相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規範項目管理,促進有關治污項目儘快發揮效益。

二、規範項目審批和申報


(一)加強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管理。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加強項目審批核准管理,規範審批核准流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由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機構編制和評估。在項目審批核准過程中,對於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設條件不落實的項目,不得違規審批核准。要加強項目論證工作,避免不切實際地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造成設計能力閒置或建成後無法正常運行。
對於納入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項目,國家將採取投資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補助項目類型將根據重點流域治污項目的特點和污染物削減的重點予以確定。對於單個項目使用中央投資超過2億元的,或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按資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管理,由我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我委將視情況審核初步設計概算。其他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組織審批核准。
(二)強化申報項目審核。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申報中央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申報項目”)的審核,並對審核結果負責。要重點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劃,建設方案(包括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投資概算等內容)是否合理,建設條件(包括建設用地、籌措資金、招標情況等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核准手續(包括立項、可研、初設、規劃、土地、環評等內容)是否完備,並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確保所提供的申報材料(見附屬檔案)真實有效。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備、未通過審核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上報我委。通過審核的項目,要編制IMO檔案進行項目儲備。
(三)合理申報中央投資。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項目審核結果,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和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合理申報中央補助投資,向我委報送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申請報告,以及IMO檔案。中央投資補助標準是測算補助額度的上限。我委將根據地方申報計畫和項目進展情況,並結合中央投資規模和補助標準,在統籌平衡的基礎上,安排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各地要積極落實建設資金,加大對重點流域治污項目投入,對地方資金落實較差的項目,中央將減少補助投資。
(四)嚴格投資計畫管理。我委將根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其中,中央補助投資將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地方資金落實情況,分期分批進行安排。投資計畫下達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投資計畫。實施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上報我委。

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


(一)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四制”。為規範建設項目管理,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確保項目有序實施。要強化項目法人責任,加強實施環節監管。要按照《招投標法》規定,確定招標核准內容,並參與招標審查管理。對於邀請招標、自行招標、部分招標和不招標的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核准。招標人要按照核准的招標範圍、組織形式和方式開展招標活動,如作出改變應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核准手續;對於採用委託招標的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取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招標過程中嚴禁出現虛假招標、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等情況,要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簽訂契約。要加強項目契約管理,按照招標結果訂立書面契約,並嚴格按照契約推進項目建設,不得轉讓中標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要嚴格落實工程監理制,認真填寫監理日誌,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切實發揮監理作用。
(二)嚴格項目實施管理。投資計畫下達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各項手續,抓緊落實開工條件,確保項目按時開工建設;要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設計工藝等內容組織項目建設;要按照合理工期推進項目實施,在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時完成投資計畫下達的建設任務。實施過程中如果出現重大變更,投資超概算等問題,項目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原概算審核部門批准。對於建設規模和工藝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評估;對於調整概算超過原批覆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可經同級審計部門審計後再進行調整。
(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挪用、截留、浪費中央投資。要嚴格按照審批的工程概算實施項目,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用於工程建設。對採取BOT等社會化投資方式建設的項目,要分清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主體,明確國有資產歸屬,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四)強化項目信息管理。要建立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單位要按規定將項目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經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後,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分別於每年6月和12月底將有關情況上報我委。
(五)加強項目驗收和後評價管理。項目竣工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國有產權登記移交手續,明確國有產權歸屬,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要及時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規章制度,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審查匯總,每年底向我委報送一次項目完成及驗收情況。項目建成運行之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質量、建設內容、實施情況、運行情況、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等方面開展後評價。受委託開展後評價工作的機構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

四、強化項目組織保障


(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規劃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是水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加大資金籌措力度,中央投資作為引導性資金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投資主管部門,應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做好項目的審批、核准、稽察和後評價工作。價格部門要積極推進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合理制定收費標準,逐步實現保本微利。節能審查部門要加強項目節能審查,規範審查程式。
(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和溝通,積極落實規劃任務目標,共同推進項目建設。要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項目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積極推進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系統建設,加強項目運行情況的監管,努力提高運行效率;要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合理確定排放標準,加強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確保項目穩定達標排放;要配合財政部門做好中央投資的撥付和監管;要配合審計部門做好中央投資項目的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要督促項目單位採取有力措施,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五、完善項目監督檢查


(一)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我委將加大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稽察工作力度。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督促項目法人單位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同時,要配合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進行全方位監督、檢查和審計。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法人單位進行整改。
(二)完善行政處罰機制。對於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核准手續、擅自簡化審批核准程式、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中央補助投資的將暫停受理其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申請報告;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將暫停資金撥付,已經撥付資金的將收回;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將暫停或核減中央補助投資;對於地方資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資計畫的將暫緩下達中央補助投資;對招標管理不規範,工程建設進度緩慢,存在質量安全等問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抓好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工作,確保項目按期建成,儘快發揮投資效益。
附屬檔案: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附屬檔案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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