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廳〔2013〕2183號
各司、局、室;各直屬和聯繫單位;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檔案的要求,在向多個部門、地方發展改革委進行調研並結合工作實際的基礎上,我們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5日
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我委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長、副組長由委領導擔任,機關各單位和監察部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局(以下簡稱駐委監察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非常設機構),設在辦公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開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聞辦公室)負責完善和實施我委新聞發布制度,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我委對外新聞宣傳及受理、安排新聞媒體採訪事宜。
法規司負責我委政府信息公開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五條 公開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各業務司局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事宜,維護和更新我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覆向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我委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指導地方發展改革委(包括單設省級物價局)、下屬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履行我委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委機關各單位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委機關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公開辦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名單向公開辦報備。
各單位要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做好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制定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委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並依據《條例》和有關規定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八條 我委製作的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重點包括以下內容:(一)令、公告;
(二)規範性檔案;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五)價格政策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我委負責的應當公開的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
(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部門預算報告、決算報告;
(九)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我委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部門或國際組織簽署的涉及政府投資、價格制定等方面的雙方同意公開的多雙邊協定、協定;
(十二)我委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結果;
(十三)我委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我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請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二)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我委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認為應當補充定密的,由主辦司局確定,報辦公廳審核。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我委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我委聯合其他部門發文;
(二)其他部門聯合我委發文;
(三)我委在發文過程中徵求或會簽過其他部門意見的。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需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十四條 各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我委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一)我委入口網站、文告;
(二)新聞發布會;
(三)新聞媒體。
第十六條 各信息擁有單位(指信息內容的業務主管司局)是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單位製作的信息,在辦文時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式:
(一)各信息擁有單位依照本辦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規定,在起草檔案時應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並在《辦文要報》中對標明的公開屬性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說明法定理由。
(二)信息擁有單位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並在發文稿紙上籤字確認;
(三)辦公廳對送核文稿的公開屬性進行核對無誤後,報請委領導審定;
(四)對送委外會簽的文稿,各起草單位須請會簽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五)按照上述程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
各信息擁有單位在辦文之外製作的政府信息,經各單位負責同志審核後報公開辦審查批准後公開。涉及其他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信息應報委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向我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通過我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系統申請公開,可從我委入口網站下載或到我委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室領取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公開辦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及身份證明檔案;
(二)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名稱稱、文號或其他特徵描述;
(三)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性的說明;
(四)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第十九條 公開辦統一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面申請進行登記、編號,並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委內職能分工及時轉交相關司局辦理。涉及多個司局的,由牽頭單位匯總辦理。承辦司局在答覆申請人之前的5個工作日前,將書面答覆意見送法規司會簽進行合法性審核,如需修改,根據法規司意見對答覆進行修改後,在答覆申請人之前的2個工作日前送公開辦。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如該政府信息尚未主動公開,應在法定答覆期限內先辦理主動公開手續,再答覆申請人。
(二)屬於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經批准後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經公開辦同意後,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四)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
(五)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沒有製作或獲取的,告知申請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需要我委進行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的信息,應根據《條例》第二條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告知申請人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請獲取的信息依法不屬於我委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八)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檔案法》移交檔案部門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檔案部門諮詢。
(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查閱行政複議有關材料的,應告知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查閱。
(十)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名義提出有關信訪事項的,應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圍,將按照《信訪條例》規定進行辦理;進行業務諮詢的,應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並對諮詢的問題做出答覆。
(十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承辦單位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請人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不公開的理由。
(十三)同一申請人重複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經做出答覆的,可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我委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公開辦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我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十三條 辦公廳會同國家信息中心負責我委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開辦組織編制、定期更新適用本辦法的我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第二十五條 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單位應當認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公開辦、信訪辦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公開辦會同駐委監察局負責對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法規司負責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委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出的行政複議事項;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關單位按照我委行政應訴有關規定做好應訴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後果的,由駐委監察局、公開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分別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辦理相關行政複議和應訴。第三十條 委屬事業單位應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做好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事項如涉及委內相關單位的,需會簽相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