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關於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和《關於破壞森林資源重大行政案件報告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林資發〔2001〕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各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駐省、自治區、集團公司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規範森林資源管理和林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切實保護、管理和發展森林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林業實際,我局制定了《關於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和《關於破壞森林資源重大行政案件報告制度的規定》。現將這兩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林業局關於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2.《國家林業局關於破壞森林資源重大行政案件報告制度的規定》
林 業 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國家林業局關於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
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森林資源管理和林政執法行為,切實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根據行政監察法、森林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的責任追究工作,並按照行為人的行政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組織實施。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所有林業單位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責令被檢查的單位追究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人的責任,有權參與有關的責任追究工作並提出建議或處理意見。
第三條 對具有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行為的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規定。
實施責任追究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明知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批覆或決定是違法的,既不向同級人民政府反映正確意見,又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自身行為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部門負責人的有關指示、批覆或決定是違法的,不及時向有關負責人表明正確意見,或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直至國家林業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自身行為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破壞森林資源的,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對作出違法的指示、批覆或決定的有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干預、妨礙、阻撓本部門工作人員或下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資源管理和執法工作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堅持違法的決定、或者拒絕採納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或具體經辦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的,追究該負責人的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違法的決定,致使該部門或所屬林業單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定、造成破壞森林資源的,主要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同時,按照領導班子中其他領導成員所起的作用和責任大小,追究其他領導成員的相應責任。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一)超國務院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下達林木採伐指標;
(二)超過國家統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下達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木材生產任務;
(三)非法批准建設單位徵用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變林地用途的;
(四)對上級機關批轉、督促辦理的破壞森林資源行政案件不組織核實、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向有關上級機關報告案件辦理情況的;
(五)因執法不嚴、監督管理不力或者對問題處理不當,導致本轄區發生破壞森林資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關內設職能機構的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林木採伐管理規定審核或審批採伐林木、運輸、經營或加工木材的;
(二)違反林地保護管理規定審核或審批徵用占用林地、臨時使用林地、或改變林地用途的;
(三)違反林權管理規定審核辦理林權登記、發放林權證書的;
(四)違反資源數據管理規定弄虛作假、或者擅自變更、篡改森林資源調查、檢查、核查、監測數據的。
第九條 林業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破壞森林資源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政案件不及時組織依法查處、或者查處不當造成錯案的;
(二)對破壞森林資源重大行政案件不按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及時,或者瞞報謊報案情、損失或查處情況貽誤查處工作的;
(三)因不認真依法辦案或者出現辦案重大失誤,致使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四)偽造、篡改案卷內容或統計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違反案件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造成案件處理錯誤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交刑事案件造成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工作受到不利影響的。
第十條 森林資源監督機構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或者因失職、瀆職造成森林資源破壞或者使林業全局工作受到不利影響的,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