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

商洛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根據《森林防火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森林防火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和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分別是:森林火災是指: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指森林鬱閉度在0.2以上的林地和新造幼林成活株數達到標準尚未成林的林地)面積不足1公頃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

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是指:

重大森林火災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特大森林火災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

第四條 凡轄區內發生人為森林火警的,由縣(區)政府對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予以通報批評,發生多起人為森林火警的,取消該鄉鎮分管領導當年各種評先、評優資格;轄區內發生多起人為森林火警的,市政府對負有責任的縣(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當年各種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條 凡因措施不力,責任不落實,致使轄區內發生人為一般森林火災的,對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予以責令糾錯;情節嚴重的,對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轄區內發生多起人為一般森林火災的,對負有責任的縣(區)政府分管領導予以誡勉督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六條 因措施不力,責任不落實,致使轄區內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對縣(區)主要領導予以誡勉督導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縣(區)分管領導予以責令糾錯或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七條 因措施不力,責任不落實,致使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對縣(區)政府主要領導予以責令糾錯或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對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因森林火災造成一次死亡3至9人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行政降級至開除處分,對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領導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因森林火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撤職至開除處分,給予縣(區)政府主要領導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對森林火災構成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防火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或對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排除或整改不力,釀成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第九條 未制定防火預案或發生森林火災未及時組織撲救,貽誤撲火時機,或指揮失誤,釀成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條 因失職、瀆職,釀成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的,加重處分。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發生森林火災隱瞞不報、謊報或上報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責任追究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監察等部門負責實施。對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違反森林資源管理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林資發[2001]549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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