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星火獎

於1987年設立星火獎,包括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星火管理獎、星火優秀青年獎和星火示範企業獎。

國家星火獎

為鼓勵實施“星火計畫”,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振興地方經濟,國家於1987年設立星火獎,包括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星火管理獎、星火優秀青年獎和星火示範企業獎。獲獎者可以是單位、集體和個人。分國家、省市二級。
星火獎規定,開發或者推廣、套用了先進技術;具有引導性和示範性;投資省、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的項目完成者,給予星火人才培訓獎。在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給予星火科技獎。 在實施“星火計畫”的組織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給予星火管理獎。在振興地方經濟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優秀青年,給予星火優秀青年獎。在振興地方經濟中具有引導和示範作用的先進企業,給予星火示範企業獎。但是,如果企業生產或開發的項目,嚴重污染環境、損害寶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則不予授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相應級別的星火獎,並選數項報送國家科委。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的國家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級星火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
星火獎每年評定一次,主要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勵形式、獎金金額由評審機構確定。

國家星火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把科學技術引入農村,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村經濟,加速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工業化,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授予國家星火獎:
(一)開發、推廣、套用適用於農業的先進技術;
(二)開發、推廣、套用適用於鄉鎮企業、為農村經濟服務的中小企業的先進技術;
(三)開發、推廣適用於農村的先進裝備;
(四)區域綜合性技術開發;
(五)農村科技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三條國家星火獎勵工作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獲獎標準
第四條根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星火獎分為國家級和省、市級。
第五條國家級星火獎分為下列等級進行表彰獎勵:
獎勵等級 榮譽證書 獎金一等獎 國家星火獎證書、獎盃、獎章 一萬五千元二等獎 國家星火獎證書、獎盃、獎章 一萬元三等獎 國家星火獎證書 獎章 五千元四等獎 國家星火獎證書 獎章 二千元對振興農村經濟,加速農村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獲獎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金額可以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本地區省、市級星火獎的獎勵等級。獎金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由地方財政支出。
第七條獲得國家星火獎一等獎的科技成果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範作用,已經在全國或者若干省市套用、推廣或者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同行業、同類型企業中居領先水平;
(四)取得特別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獲得國家星火獎一等獎的科技管理、培訓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的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提出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立法及其它有關的研究成果,對制訂國家重大政策起到促進作用,經實施檢驗切實可行;
(二)在規劃、立項、組織、協調振興農村經濟的管理或者培訓先進的適用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知識等方面有創新、難度很大、涉及面很廣,在全國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取得特別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八條獲得國家星火獎二等獎的科技成果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範作用,已經在若干個省市或者若干地區套用、推廣或者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較大比例;
(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同行業、同類型企業中居先進水平;
(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獲得國家星火獎二等獎的科技管理、培訓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的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提出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立法及其它有關的研究成果,對地方或者區域重大政策的制訂起到促進作用,經實施檢驗切實可行;
(二)在規劃、立項、組織、協調振興農村經濟的管理或培訓先進的適用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知識等方面有創新、難度大、涉及面廣,在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九條獲得國家星火獎三等獎的科技成果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已經在省內若干地區套用、推廣或者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同行業、同類型企業先進水平;
(四)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獲得國家星火獎三等獎的科技管理、培訓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的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現代化而提出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立法及其它有關的研究成果,對制訂有關政策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經實施檢驗切實可行;
(二)在規劃、立項、組織、協調振興農村經濟的管理或培訓先進的適用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知識等方面有創新、難度較大、涉及面較廣,在一定區域內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取得較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獲得國家星火獎四等獎的科技成果項目應當比照三等獎獲獎標準,在技術水平、示範作用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獲得國家星火獎四等獎的科技管理、培訓類的項目應當比照三等獎獲獎標準,在推動科技進步作用大小,在理論與實踐上對國內外產生的影響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根據《辦法》第十一條,國家科委設立國家星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會)。評審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
評審會下設若乾評審組。評審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一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評審會和評審組委員由國家科委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評審會議,視同自行解聘。
評獎期間,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評審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評審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定國家級星火獎一、二等獎項目,覆核三、四等獎項目;
(二)審定向國務院推薦授予特等獎項目;
(三)制定有關貫徹《辦法》和本細則的具體措施;
(四)指導省、市級星火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國家級星火獎三、四等獎項目,並向評審會推薦一、二等獎項目;
(二)辦理評審會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申報
第十五條國家級星火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國務院各部委和解放軍總後勤部(以下稱申報部門)負責向國家星火獎評審會推薦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國家級星火獎的項目,必須經過鑑定,並已經套用或實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條申報國家級星火獎,申報部門應當從獲得省、市級星火獎或者部委級科技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的項目中擇優推薦。
第十八條同一項目,已申報或者已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的,不得再申報國家級星火獎。
第十九條申報國家級星火獎,每一申報項目應交納申報費60元。
第二十條國家級星火獎申報書的填寫應當符合“申報書填寫說明”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獲得國家級星火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5個。
特獎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20人,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13人,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9人,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7人,四等獎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二條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的研究開發、套用推廣或者管理、培訓中,提供技術、裝備、經費、服務等條件,並付諸實施,對項目的完成做出關鍵性貢獻的單位。
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應當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由申報部門組織第一完成單位牽頭填寫申報書。
第二十三條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項目的研究開發、套用推廣中,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項目完成人的名次應當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僅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能作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四條申報國家級星火獎科技成果獎勵的項目,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審批程式
第二十五條申報部門應當在規定的報獎期間,將項目的全部申報材料,報送評審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評審會辦公室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為申報項目的異議期。
第二十七條評審會辦公室將無異議或者異議已處理完畢項目的全部申報材料報送評審組三名主審員。
第二十八條評審組召開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推薦的一、二等獎項目必須由評審組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三、四等獎項目必須由評審組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評審組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九條評審會辦公室將評審組推薦的一、二等獎項目全部申報材料報送評審會三名主審員。評審會召開評審會議時,要求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代表到會答辯。
第三十條評審會召開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覆核三、四等獎項目,評定一、二等獎項目,必須評審會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推薦特等獎項目,必須評審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評審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三十一條評審會評定和覆核通過的項目,報國家科委核准後,即行授獎。
授予特等獎的項目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根據《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申報項目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異議期內向評審會辦公室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申報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如實提出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三十四條評審會辦公室應當自接到異議十五日內將異議材料移送申報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報部門在接到評審會辦公室移送的異議材料後,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通知被異議方,被異議方應當在一個月內提供有關的答辯材料和證明檔案。逾期不予答覆的,撤消項目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申報部門應當將異議處理結論報評審會備案。異議期內未解決異議的申報項目,不得提交評審會評審。
第三十七條異議人對申報部門處理結論不服的,可以請求按行政複議程式複議一次。
第七章授獎
第三十八條國家級星火獎的獎金必須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70%。
第三十九條榮獲國家級星火獎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職稱、晉級、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四十條《辦法》第十條所稱“特別獎勵”是指:
(一)個人榮譽稱號:對振興農村經濟,在組織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領導者,可授予特別榮譽稱號;
(二)集體榮譽稱號:在獲國家級星火獎一、二等獎的企業中,評選、授予國家級星火示範企業榮譽稱號;
(三)組織獲獎人員國內外參觀、考察、進修等。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評審會可以委託申報部門對部分獲獎項目進行跟蹤,並填寫調查表,報評審會辦公室。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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