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
正文
國家基本權利久經國際法確認,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管轄權和自衛權。權利和義務互相聯繫,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負有不侵犯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國家基本權利的概念源出於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國家基本權利和個人自然權利同樣是一種天賦權利。按照現代國際法,國家基本權利的根據不是自然法,而是從國家主權引申出來的,是主權國家所不可缺少的權利,否認國家的這些基本權利就等於否認國家的主權。
國家基本權利的內容,隨著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例如獨立權,現在不僅指一個國家的政治上的獨立和不受外來侵犯和干涉的權利,而且指國家經濟上的獨立和不受外國掠奪和剝削的權利。平等權,過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現在則更指實質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礎上的平等。自衛權,過去含義比較廣泛,對於在何種情況下可實行自衛缺乏一定標準,因此常被一些國家濫用,作為侵犯他國主權的藉口。《聯合國憲章》第51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方面確認自衛權是國家固有的權利,同時對自衛權的行使加以限制。會員國只有在受到“武力攻擊”,並在安全理事會採取維持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辦法以前,才能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而且“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