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是為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印發的若干意見。由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8年11月16日於印發並實施。

基本信息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8〕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當前,我國就業局勢保持總體穩定,但經濟運行穩中有變,經濟下行壓力有所加大,對就業的影回響高度重視。必須把穩就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促進就業創業,強化培訓服務,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就業目標任務完成和就業局勢持續穩定。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企業穩定發展

(一)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創業就業。各地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二、鼓勵支持就業創業

(三)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由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推動獎補政策落到實處,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引導其進一步提高服務創業就業的積極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四)支持創業載體建設。鼓勵各地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場地支持、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根據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獎補。支持穩定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擴大就業見習補貼範圍。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畫;將就業見習補貼範圍由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組織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並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三、積極實施培訓

(六)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難企業可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後,可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七)開展失業人員培訓。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根據培訓成本、培訓時長、市場需求和取得相關證書情況等確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再給予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八)放寬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在參保地申請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四、及時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幫扶

(九)實行失業登記常住地服務。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當地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大齡、殘疾、低保家庭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援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基金髮放失業保險金,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局負責)

(十一)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給予臨時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地區消費水平等綜合確定。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通過綜合施策,幫助困難民眾解困脫困。(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各方責任

(十二)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多措並舉,統籌做好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分級預警、分層回響、分類施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見印發之日起30日內,制定出台具體實施辦法,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水平合理確定享受政策的困難企業範圍,突出重點幫扶對象,合理確定補貼等標準,確保各項政策儘快落地。(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明確部門組織協調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統籌協調促進就業政策制定、督促落實、統計監測等工作。財政部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促進就業政策落實。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立足職能職責,積極出台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開展更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專項活動,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切實抓好政策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向社會公布政策清單、申辦流程、補貼標準、服務機構及聯繫方式、監督投訴電話,深入企業宣講政策、了解困難、做好幫扶。對申請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就業創業服務的困難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要建立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要最佳化流程,精簡證明,加強監管,確保各項政策資金規範便捷地惠及享受對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指導企業等各方履行社會責任。要引導困難企業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通過轉型轉產、培訓轉崗、支持“雙創”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處理勞動關係。引導職工關心企業生存與發展,困難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就業崗位,穩定勞動關係。引導勞動者樹立正確就業觀,主動提升就業能力,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就業創業。廣泛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形成穩定、擴大就業的合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從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並適時下達,由地方統籌納入就業補助資金,專項用於當前穩就業工作。各地要對現有補貼項目進行梳理,在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補貼項目、補貼方式進行歸併簡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有關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

2018年11月16日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必須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把穩就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促進就業創業,強化培訓服務,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就業目標任務完成和就業局勢持續穩定。

《意見》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的重點舉措。一是支持企業穩定發展。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其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加大返還力度。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鼓勵各地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二是鼓勵支持就業創業。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分別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和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鼓勵各地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支持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實施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畫,將就業見習補貼範圍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三是積極實施培訓。困難企業可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後,由就業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對下崗失業人員普遍開展有政府補貼的培訓,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再給予生活費補貼。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調整至參保1年以上。四是及時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幫扶。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辦理失業登記,申請享受當地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落實失業保險待遇,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範圍。

《意見》強調,要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確部門組織協調責任,開展促進就業專項活動。要切實抓好政策服務,及時向社會公布政策清單、申辦流程等,建立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同時,要指導企業等各方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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