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完善一系列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的重要經濟政策,為新一輪文化體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撐,激發內在動力,促進繁榮發展。《通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緊密結合文化改革發展的新實踐新要求,對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檔案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明確有關政策再繼續執行五年。

基本信息

規定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8〕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

規定全文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二)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於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加大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扶持力度,加強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

(六)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加強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建設,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七)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民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路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八)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九)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允許以控股形式參與國有影視製作機構、文藝院團改制經營,在投資核准、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一)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各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十二)創新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推動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動資產證券化,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

(十三)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併購和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等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以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十四)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併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對文化企業的分類監管,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三、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十六)發生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確認後應當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十七)文化企業改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十八)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土地興辦文化產業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

(十九)將文化類建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鼓勵利用閒置設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發展文化產業。鼓勵將城市轉型中退出的工業用地根據相關規劃優先用於發展文化產業。企業利用歷史建築、舊廠房、倉庫等存量房產、土地,或生產裝備、設施發展文化產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四、關於工商管理

(二十)允許投資人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規定解讀

《通知》包括《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兩個檔案,主要涉及財政稅收、投資融資、資產管理、土地處置、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人員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留和延續原有給予轉制企業的財政支持、稅收減免、社保接續、人員分流安置等多方面優惠政策,特別是保留了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支持力度不減,確保轉制規範到位的文化企業輕裝上陣,早改革、多受益、快發展。二是調整和增加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強調國有文化企業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試點和股權激勵試點。三是進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強調擴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將有線數位電視增值稅免稅政策重新明確再延長3年,新增對農村有線電視、城市電影放映等增值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明確劃撥土地轉增國有資本的程式和方式,鼓勵利用劃撥存量土地興辦文化產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動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支持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將中央出版單位京外工作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等,切實增強政策針對性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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