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10.轉制單位應根據財政部批覆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賬務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轉制財務審計。 14.轉制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應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管字[2000]116號)相關規定到財政部辦理。 15.轉制過程中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劃轉的,應根據《事業單位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8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財教[2009]12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中央直屬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轉制單位)轉制過程中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和《財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財教[2007]213號)等檔案要求及轉制政策的有關規定,現就轉制中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產核資

1.轉制單位的轉制方案獲得批准後,相應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著手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應遵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2.進行清產核資工作的轉制單位應當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抽調財務、審計、設備管理和技術人員等,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制定清產核資工作方案,並做好相關人員培圳等基礎工作,保證清產核資工作順利進行。
主管部門應切實採取有力措施,防止轉制單位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的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轉制方案獲得批准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應依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提出清產核資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備案;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清產核資立項申請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
4.立項申請檔案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介紹、清產核資基準日、清產核資範圍、經批准轉制方案及批覆檔案、組織形式、中介機構的選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轉制單位的清產核資基準日,一般應以轉制方案獲得批准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基準日。轉制單位的清產核資範圍應以經批准轉制方案為準,包括轉制單位本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及投資控股企業。
5.本通知下發前已自行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轉制單位,應重新辦理立項申請。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基本規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號),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方案經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視同出版社清產核資立項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報批。
6.轉制單位應在立項批覆或備案後六個月內完成清產核資工作,並按規定將清產核資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
7.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清產核資結果的審核批覆,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清產核資結果的審核批覆,參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執行。
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淨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對經批覆同意核銷的庫存呆滯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積極清理和行銷,以後年度處置時,相應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營業收入。
8.財政部審核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清產核資結果時,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另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9.經財政部審核批覆的轉制單位清產核資結果,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
10.轉制單位應根據財政部批覆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賬務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轉制財務審計。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依照《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二、資產評估

11.轉制單位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後,如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產權轉讓等,應遵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規定開展資產評估工作。
12.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財企[2001]802號)中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管理規定執行。各主管部門直屬轉制單位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經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備案。其他轉制單位的資產評估報告,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3.轉制單位完成上述轉制基礎工作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事業法人註銷登記、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工商註冊登記。
14.轉制單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應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管字[2000]116號)相關規定到財政部辦理。

四、國有資產劃轉

15.轉制過程中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劃轉的,應根據《事業單位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8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單位轉制後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應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30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進行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應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16.被撤銷的轉制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以上事項,特此通知。執行中如遇任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財政部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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