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號

財稅[2009]31號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有關精神,現就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著作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三、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六、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七、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八、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2號檔案規定執行到期。
九、本通知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
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

文化企業的具體範圍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卡通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 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路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路圖書、網路報紙、網路期刊、網路音像製品、網路電子出版物、網路遊戲軟體、網路美術作品、網路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網際網路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位化加工的企業;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唯讀類光碟複製企業、可錄類光碟生產企業;
18.採用數位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製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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