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科學布局。 (二)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質量。 (三)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獲得智慧財產權。

國辦發〔20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知識產權局、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中科院《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於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
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
知識產權局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著作權局 中科院
為提高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1〕58號)等檔案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意義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力量,引導著未來經濟社會發展,體現了新興科技與新興產業的深度融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要素密集,投資風險大,發展國際化,國際競爭激烈,對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依賴強,對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要求高。積極創造智慧財產權,是搶占新一輪經濟和科技發展制高點、化解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風險的基礎;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鏈和產業鏈、推動創新成果產業化和市場化的重要途徑;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激發創新活力、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場環境的關鍵;科學管理智慧財產權,是充分運用國內國外資源、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水平、發揮創新成果市場價值的保障。做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關係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成效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工作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意義,把握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明確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思路和目標
(一)總體思路。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驅動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分類指導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先行先試與輻射帶動相結合的原則,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不斷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著力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有效推動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實現創新發展,穩步構築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到2015年:
――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明顯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發明專利擁有量和專利國際申請量分別比2010年增長二倍。積累一批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能有力增強產業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專利,在部分產業形成局部優勢。打造一批國際知名商標、軟體和著作權。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際標準制定中的影響力明顯增強。
――智慧財產權運用水平顯著提高。形成以諮詢、評估、金融、法律等為重點,全方位配套、一體化銜接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和以智慧財產權為紐帶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融資和轉移轉化渠道更加順暢,智慧財產權運用環境更加最佳化。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明顯增強。
――企業和研發機構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普遍加強。初步形成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機制。湧現出一批具備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的領軍企業和研發機構,形成一批多層次、多領域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
到2020年:
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有效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湧現一批國際競爭力強、具有較強產業影響力和智慧財產權優勢的企業,形成較為明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
三、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夯實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發展基礎
(一)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科學布局。緊密追蹤市場競爭和專利技術動向,定期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行業智慧財產權動態信息,引導企業和研發機構有針對性地申請或引進智慧財產權,構築智慧財產權比較優勢。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推動重大科技項目圍繞產業發展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形成符合市場競爭需要的戰略性智慧財產權組合。
(二)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質量。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引導企業和研發機構以市場競爭為導向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質量、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結構。逐步加大智慧財產權質量和市場價值在相關考核和評價中的權重。實施智慧財產權質量提升工程,不斷提高代理機構、企業、研發機構智慧財產權質量管理意識和能力。
(三)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獲得智慧財產權。完善智慧財產權申請與審查制度,建立並完善專利審查綠色通道、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和軟體著作權快速登記通道。最佳化專利審查方式,加強關鍵技術專利的審查質量管理,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成果及時獲得穩定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
四、促進智慧財產權市場套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智慧財產權價值
(一)拓展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方式。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政策,支持智慧財產權質押、出資入股、融資擔保。探索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股權債權融資方式,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以智慧財產權投資基金、集合信託基金、融資擔保基金等為基礎的投融資平台和工具。鼓勵開展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金融產品創新,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融資機構,支持中小企業快速成長。
(二)創新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形式。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出資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鼓勵開展智慧財產權流轉儲備、轉移轉化風險補償等活動。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運營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拍賣及相關制度。加快完善智慧財產權入股、股權和分紅權等形式的激勵機制和資產管理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政策,加快建立智慧財產權評估交易機制,支持設立以智慧財產權轉移為重點的技術轉移機構,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加強專利技術組合與商標保護的銜接配套,鼓勵運用商標保護專利技術組合產品。
(三)構建產學研合作新機制。積極探索以合作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為手段、以智慧財產權利益分享為紐帶、以創新成果有效轉化套用為目的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推動相關行業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進一步落實國家財政投入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運用管理政策,推動智慧財產權在重大科技項目關聯企業和研發機構間的許可使用。
五、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能力和相關服務體系建設,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競爭優勢
(一)實施產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集群管理。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探索建立以優勢企業為龍頭、技術關聯企業為主體、智慧財產權布局與產業鏈相匹配的智慧財產權集群管理模式。加快推動產業集聚區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資料庫配套、技能培訓、管理諮詢、維權援助等服務。推動建立產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戰略支持中心。
(二)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推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鼓勵創建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開發核心智慧財產權產品,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經費投入、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機制。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高端人才培養計畫。進一步推廣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培養智慧財產權實務人才的模式,為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提供人才支撐。
(三)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信息運用水平。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統計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引導企業有效運用海內外智慧財產權制度信息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狀況信息,支持企業實現創新發展。加強行業與企業智慧財產權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預警機制。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分領域開發公益性專利資料庫。鼓勵各類機構對專利數據進行深度加工和商業推廣。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項目,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研究機構和管理諮詢機構的培育工作,培育一批能夠支撐智慧財產權審議、滿足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需求的服務機構。根據智慧財產權服務的內容特點,分類制定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服務資質管理和分級分類管理。支持專業服務機構開發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和工具,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提供全程服務。
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措施,最佳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環境
(一)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探索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等的專利保護政策,完善相關領域的專利審查標準。積極應對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完善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
(二)加強有針對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強化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市場和重大技術標準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加強商品流通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監管,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商品流轉環節的全程保真監控。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維權援助納入全國維權援助機構的中心工作,建立由企業、行業組織、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維權援助體系。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走出去
(一)支持在國外部署智慧財產權。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國外申請專利的支持力度。支持我國企業和研發機構積極開展全球研發外包,在境外開展聯合研發和設立研發機構,建立企業和研發機構與專利申請目的國專業服務機構的對接機制,促進我國企業和研發機構在國外申請專利。加強國際合作,進一步提高企業和研發機構國外獲取智慧財產權的效率。
(二)鼓勵到國外運營智慧財產權。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在國外成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司,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引導企業在境外註冊商標,積極培育國際知名商標。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研發機構、智慧財產權聯盟等與國外研究機構、產業集群建立戰略合作關係,聯合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支持行業協會、非政府組織、企業、研發機構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際標準制定,積極推動相關技術標準在國外推廣套用。
(三)加大國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力度。收集國外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機構信息,發布國外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機構指導目錄,方便企業在國外獲得當地專業化服務。在主要貿易目的地、對外投資目的地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智慧財產權預警應急機制、國外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指導和幫助企業在當地及時有效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引導建立行業或智慧財產權聯盟聯合防禦基金,提高企業應對國際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能力。
八、加強組織領導協調,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知識產權局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中科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長效推進機制,統籌協調並指導落實相關工作。各地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本地區重要工作議程,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統籌調配資源,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二)創新工作模式。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和工作實際,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式創新。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作用,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創新。
(三)積極利用財稅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58號)確定的各項財稅支持政策,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與有關財稅政策的銜接配套。完善智慧財產權資助和費用減免政策,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多渠道資金保障機制。加大地方資金保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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