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標準
1、每兩年選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對經批准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國務院授權人事部頒發政府特殊津貼證書,由國家一次性發給人民幣20000元,免徵個人所得稅。2、對1995年以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仍按月發放政府特殊津貼。
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履行崗位職責。
(二)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重大技術突破,推動了行業技術進步和我省經濟發展;或在科研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中業績突出,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做出了重大貢獻,並得到業內人士的認可。
3、在自然科學研究中,學術造詣高深,學術成就卓著,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領域帶頭人;或取得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國內外同行專家公認,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
4、在技術研究與開發中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成績卓著,對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
6、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和現代管理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依據,具有特殊貢獻的人員。
7、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所創新的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部)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鑑定並普遍推廣,成效顯著並為同行所公認。
8、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衛生工作第一線,醫術高超,多次成功地治癒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業績為同行所公認。
9、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領域,成績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領域的帶頭人。
10、在教練執訓工作中成績卓著,為發展國家和我省體育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職業體育教練員。
國務院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的通知(1991年6月9日 中發〔19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1990年,黨和國家給1200多名有卓越貢獻的科學家、專家和著名的教授、學者發放了特殊津貼,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好的反響。最近,黨中央、國務院決定,1991年給10000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並將在第八個五年計畫期間繼續開展這項工作。知識分子是建設社會主義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中做出了重大貢獻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後,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在改善知識分子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方面必須多辦一些實事。這是符合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優先提高做出突出貢獻的專 家、學者、技術人員的生活待遇,對在全社會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進一步 調動廣大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勝利完成10年規劃和"八五"計畫所確定的宏偉任務,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為了做好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的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選拔的數量和範圍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為10000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及軍隊系統選拔。選拔的範圍以自然科學為主。1991年選拔的對象是:在科學研究、高等教育、衛生、生產等第一線工作崗位上以及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1991年新增選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對曾做出突出貢獻、現已不在第一線工作崗位上的老專家,也可適當考慮,但要確保在第一線工作崗位上的中青年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中占大多數。擔任副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除被新增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黨、政、軍、群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廠礦企業等基層單位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選拔條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必須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擁護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方針,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二)在科學研究上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三)在科學研究、醫療衛生和教學工作中,學術造詣高,是某一學科領域的奠基人或帶頭人,並對該學科的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四)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的享有盛名的專家、學者和藝術家。
選拔程式
(一)選拔工作不搞層層評選,由人事部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選拔工作分別在各部委黨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領導下進行。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會同本部委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科技幹部)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根據人事部下達的 控制指標參考數,提出初選名單,徵求專家所在單位和同行專家的意見後,報各部委黨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核定。對高等院校以外的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及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藝術家,屬中央和國務院宣傳文化部門的,由中央宣傳部按照下達的指標負責歸口選拔;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拔;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選拔的人選,包括中央宣傳部歸口選拔的人選均送人事部綜合。由人事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審核平衡後,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四、軍隊系統的選拔工作.軍隊系統的選拔工作,由軍委總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部隊的實際情況。五、津貼數額、發放原則和經費來源。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仍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準,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
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為了保證政府特殊津貼的嚴肅性和起到應有的作用,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一)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長期不歸者,停發特殊津貼;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發工資者,停發特殊津貼;
(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貼者,取消特殊津貼;
(四)喪失或違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所必須具備的政治思想基本條件者,取消特殊津貼。
凡有上述情況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處理意見,由人事部核批,並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1991年政府特殊津貼所需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撥款,並撥給一定的管理費用,列為中央財政專款。
津貼人數
截至2010年,我國全面實施人才強國戰略,以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為重點的各類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3日發布的《2010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到2010年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已累計評選出16.2萬人,其中高技能人才786人。
這份公報顯示,到去年末,我國累計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5206人,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4113人。從1978年到2010年底,我國各類留學回國人員總數達63.22萬人,其中2010年留學回國人員總數為13.48萬人,比上年增長24.5%。
到2010年末,全國共建成各級各類留學人員創業園150餘家,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地方政府共建創業園38家,入園企業超過8000家。2010年,我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總數達到2158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總數達到2146個,全年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1.06萬人。
2013年1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批准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這次共有482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至此,從1990年政府特殊津貼制度建立以來,共有16.6萬多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