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安置房

回遷安置房

回遷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拆遷人或開發商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後按照回遷安置的政策標準以及事先簽訂的拆遷協定,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後新建的房屋。

基本信息

特點

1.戶型等自然情況的不確定性。一般來說,回遷的房子多為點式高層建築,高層房屋相對多層房屋的得房率較低,所以房屋的使用面積會比期待的小;高層房屋一般為了滿足多戶設計的需要,所以戶型往往不夠理想;如果是一梯多戶的話,想找南向或南北向會非常困難。為了滿足回遷的需要,樓房很可能會建造的比較密集,那么中低樓層的採光可能會有問題。

2.房屋建成後要經過搖號選擇房屋。面對眾多動遷戶,能否挑到中意的房屋真的要靠運氣。

3.等待的時間太長。回遷安置的時間都很長,一般要三年。俗語說“計畫沒有變化快”,在漫長的等待中,會有很多想不到的事情發生,比如價格波動,延期安置等。

4.前段時間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倒塌事件,使很多人開始關注房屋的質量問題。

5.一些不良開發商會用超建達到“以最少的資源安置最多動遷戶”的目的。所以在安置房中常見到“超建”房,而此類房屋在辦理產權證時會出現問題,要么辦不了,要么等很長時間。

6.回遷安置房不會建在小區內的中心位置,有時還會單獨蓋幾棟樓來安置回遷戶,這對住戶的出行、購物等都帶來了不便。

7.另一方面,當拆遷人在安置時達不到動遷協定的約定時,折遷人能否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也是需要注意的。

風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一、拆遷安置補償協定上的房屋與回遷的實際房屋不一致

通常,在拆遷安置補償協定上,對被拆遷人的回遷房屋的區域、面積以及樓層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被拆遷人也是居於對拆遷安置補償協定上的約定的房屋內容滿意了才予以簽字。也居於對政府的信任和對市場契約的法律規制的樸素的認知,被拆遷人對回遷房屋充滿了期待。

然而,在現實的拆遷回遷中,拆遷安置補償協定上的內容往往比回遷實際唯美太多。因為被拆遷群體人數一般都不少,回遷的安置房源也是相對稀缺的。所以,回遷後,很多被拆遷人都會發現自己所得實際的回遷房屋與協定上的出入巨大。問題主要有房屋位置偏僻、面積也不達標,回遷的小區構建比協定上的小區構圖要差很多,更為嚴重的是,可能由於趕工期,房屋粗製濫造的情況很多,導致房屋質量不合格,屋子漏水漏雨的情況也多……這等等情況,讓被拆遷人瞬間感覺像是上當受騙了。

二、回遷期限延長,與協定約定不符

拆遷回遷期限被無限期延長,這是在拆遷回遷中遇到的最普遍的問題。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一般都承諾回遷的具體日期。但現實中,到了回遷的日期,被拆遷人通常回遷不回去,因為回遷的安置房還沒有建好,至於要延期到什麼時候,拆遷方也給不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而對於被拆遷戶,這延期的時間段里,怎么解決住處,怎么安排生活工作成了棘手的問題,而拆遷方卻不會因此而支付相應的補償資金。或者就算答應要給因延期而造成損失費用,被拆遷人也很難拿到這筆費用。

拆遷方嚴重違背契約規定,最終卻讓被拆遷人成了損失的“背鍋俠”,被拆遷人又上了第二次當。

三、房產證辦理困難,無法將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除了上述的兩種“欺騙”,拆遷回遷對被拆遷人影響最為嚴重的是辦理房產證非常困難。建造回遷房的開發商很多“五證”不齊全,據此而無法申請房產證,自然也拿不出房產證給回遷的被拆遷人,再加上拆遷的回遷房本是政策性房屋,是被限制經營流轉的,所以被拆遷人在回遷時是很難拿到房產證的,後期辦理房產證等證件也是很困難的,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是一個潛在的巨大威脅,這又成了回遷的第三次欺騙。

如何規避拆遷回遷中的風險

回遷中存在的問題不可避免,但被拆遷人卻也不得不選擇。那對於上述風險,回遷的被拆遷人應該怎么做才能規避呢?

一、在簽訂協定的時候,首先要審查開發商的“五證”是否齊全,在保證開發商的證件齊全的情況下才簽訂安置協定;

二、協定中一定要明確房屋交付的具體日期,即要具體到交付的月、日。還有對於回遷房屋的質量、面積等,在協定中要有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及違約後的賠償方式明確。

三、安置協定大都是拆遷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對被拆遷人來說多為不利,所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要求從新擬定協定,且協定內容要明確具體,尤其是涉及到房屋的相關問題,一定要明確到具體的地理位置和房屋面積,以保證後期維權有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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