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公告

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四川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9年8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四日
四川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川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公民。
第四條 科普工作要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民眾化、社會化和經常化的方針,鼓勵民眾性的發明創造,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注重針對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實效性。
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有違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意見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
禁止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五條 科普工作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村幹部民眾和各級領導幹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義務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科普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科普發展規劃、計畫,並實行政策引導,實施監督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的發展。
第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按照本行政區域科普發展規劃,制定其相應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充分利用並發揮其科普網路和組織優勢,加強對所屬團體和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的科普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特別是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組成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部門的科普工作計畫,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體公民都應當積極參與科普活動,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三條 每年三月為全省科普活動月。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集中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系列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加強對現代科學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自覺抵制反科學、偽科學和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五條 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應帶頭向公眾傳授科技知識;新聞工作者應利用新聞媒體,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應把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積極組織教師、學生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科學思維能力和創造能力。
第十七條 科研單位應當支持和組織科技人員參加科普活動。
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實驗室、標本館、陳列館和其它科研機構、設定應有組織地定期向社會開放。
第十八條 各類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業技術應採取宣傳培訓、試驗示範、技術推廣等多種形式,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九條 企業應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組織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技術競賽活動,普及科技知識,提高生產技能。
第二十條 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製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出版單位應加強對科普讀物的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條 醫院、公園、旅遊景點、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應根據各自特點,加強公益性科普知識專欄或廣告宣傳。

第四章 科普組織與場所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技館、科學宮、青少年科技館(活動中心)、青少年宮等公益性科普事業單位,企業科學技術協會與職工技術協會以及鄉鎮科學協會、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等科學技術民眾組織,應當加強組織建設,建設一支穩定的、素質較高的科普工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科普組織在從事公益性科普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活動經費;
(二)接受合法捐贈;
(三)申請科普專題項目;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五)依法創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
(六)為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科普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二)開展科普活動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
(三)科普場所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並優先、優惠對青少年開放;
(四)改進科普工作方式,提高科普工作質量;
(五)抵制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五條 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館(活動中心)等專業科普場所,應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
科普場所、設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科普工作者是指從事科普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二)從事科普研究創作,參加科普學術交流;
(三)申請科普項目經費;
(四)接受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八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二)開展科普活動,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三)抵制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活動;
(四)不斷充實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從事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科普工作者按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其科普工作業績、科普著作、論文和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以及獲得的科普獎勵,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障科普經費的投入,把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對科普經費的投入。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開展科普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基本建設計畫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計畫,加強對科普場所和設施的建設、改造和利用,使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捐助或者投資興建、聯建科普設施,發展科普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成立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服務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增強其開展科普工作的實力和活力。
第三十五條 出版科普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普獎勵項目,並制定有關具體獎勵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團體對在青少年科普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和輔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科普場所性質,侵占科普場所、設施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挪用、剋扣、截留科普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以科普活動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騙取財物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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