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四川省河南商會,是由河南來川投資興業的企業家自願組成,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省性、聯合性的民間社會團體。成立於2009年6月20日,其業務主管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同時也接受兩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是連線川豫兩省經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也是所有在川河南籍人士的交流平台。
四川省河南商會成立以來,在主管單位和監督管理單位的指導下,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承擔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的橋樑作用;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常經營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的服務;定期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接受川豫兩地政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四川省河南商會本著“團結奮進、開拓創新、服務川豫、再鑄輝煌”的辦會理念,遵循“弘揚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傳承豫商文化,鑄造豫商輝煌”的商會宗旨,努力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會員及會員單位自身的發展,樹立河南品牌形象,繁榮川豫兩地經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商會名稱為四川省河南商會
第二條性質本會系民間團體,是以在四川境內常駐或長住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河南籍企事業單位,包括河南籍在川企事業單位和河南籍人士在川興辦的企業為主體,團結河南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服務四川、服務河南;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發揮在川豫商的群體優勢,架設川豫兩省的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積極為川豫經濟社會的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局。本會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興盛西路2號固特大廈7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河南企業開展與國外、省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河南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河南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河南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河南企業來四川投資發展;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在四川的河南企業。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表決;
(三) 繳納一定的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 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報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4、不按期、不交納會費者;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者;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二條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商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省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 籌備批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商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進制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議是本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研究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 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有關提案;
(四) 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編制;
(五) 決定專職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 會長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 提名聘用專職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提交有關會議決定;
(五) 決定秘書處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六) 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履行副會長的職權(會長不在時,履行會長職責);
(二) 受商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商會有關部門工作;
(三) 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一條未經會長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鼓勵會員自願向本會無償捐贈經費;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本會銀行帳戶中的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地區分會、行業分會或有關機構及實體組織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原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9年5月23日討論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