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文化局辦事依據和許可權根據靈發〔1997〕3號、靈編〔1997〕39號檔案精神,文化局賦予行政職能,主管全縣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縣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全縣文物事業、全縣電影發行和放映、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罰款項目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令第261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電影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文化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享有行政處罰權。
辦事
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為加強文化隊伍建設,樹立文化隊伍的社會形象,結合本局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事紀律。
一、熱情接待來訪民眾;
二、努力提高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不準以任何藉口向來訪者、辦事的民眾索要財物或接受賄賂;
三、堅持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對違法違規的活動堅決查處;
四、努力提高文化管理的執法能力,不準利用執行公務之便,向民眾進行敲詐勒索,中飽私囊;
五、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改進工作作風,不準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牟取私利;
六、塑造文化管理人員的良好形象,不準利用職權到文化娛樂場所進行無償的文化活動,不準隨意接受文化經營戶的宴請。
七、對於涉恐、暴、黃、毒等違禁動漫或電影視作品,無論中外,有殺錯,勿放過。堅持共產主義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方針,全面監督文化相關文明,必做到和諧穩定發展之態勢。
職責
受文化局委託對當地文化市場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各種違法違章行為,依法查除各種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收費
項 目
標 準
依 據
字畫、工藝、裝裱、銷售
銷售額2%
區物價局、財政廳九四年二號通告,桂政發(1998)33號,桂政辦發(1999)202號
綜合遊樂場
總收入3%
錄像帶租賃
總租賃額2%
錄像放映
門票總收入3%
收費性有獎展演比賽
總收入3%
展覽
地市級100-300元/次,縣級50-150元/次
民間藝人表演
5元-10元/場
時裝健美表演
門票總收入3%
音像製品銷售
銷售純收入3%
內容
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遊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淨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繫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監督
為保證《文化局執法監督公示制度》切實得到貫徹落實,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文化局擬成立文化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對執法管理人員遵守《執法監督公示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文化局要求全體執法管理人員,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執法工作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同時,衷心希望社會各界人士和文化經營單位和經營者對文化執法管理工作給予監督,及時舉報執法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促使我們的執法管理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紀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2.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並出示稽查證件。
3.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或個人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4.不得為被查處的文化經營當事人說情,更不得袒護、包庇。
5.扣押的非法財物,必須填寫《扣押或查封財物清單》,並按規定登記入庫,不得私人占有或外傳(借)。
6.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並為舉報和投訴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