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川渝商會

河南省川渝商會

河南省川渝商會2006年10月9日在河南省註冊,成為了省級異地商會。涉及地產開發、建築勞務、服裝鞋業、家具家電、裝飾裝修、五金機電、餐飲美食、醫藥百貨、酒業行銷、物業園林、礦產資源、綜合投資、旅遊文化教育、美容美髮、珠寶首飾、汽配維修、設計安裝、物流、鋼鐵製造等行業和領域。

商會詳情

河南省川渝商會是四川重慶商人在河南自發的民間社團組織。它自2005年9月籌備,2006年10月註冊完畢,涉及地產開發、建築勞務、服裝鞋業、家具家電、裝飾裝修、五金機電、餐飲美食、醫藥百貨、酒業行銷、物業園林、礦產資源、綜合投資、旅遊文化教育、美容美髮、珠寶首飾、汽配維修、設計安裝、物流、鋼鐵製造等行業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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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河南省川渝商會章程

2016年1月10日河南省川渝商會第23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河南省川渝商會。

英文名稱:HenanchuanYu&Chamberofcommerce

縮寫:HCYC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在河南省的四川和重慶籍人士所創辦的企業或實體、以及四川和重慶的知名企業或實體在河南的分支機構和連鎖店,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精英辦會、經濟興會、文化強會、法規治會,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團結、誠信、奉獻,堅持以經濟建設和創業發展為中心,服務會員,依法維權,凝聚集體智慧,加強交流合作,助推共同發展,樹立川渝人在中原地區的良好形象,為河南、四川、重慶三省市經貿交流、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四條河南省工商聯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河南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四川省和重慶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所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本會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規;

(二)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三)向會員和政策提供經濟科技信息;

(四)協助政府搞好川渝在河南企業和實體的行業管理;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而承辦有關事宜。

(六)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傳遞商會信息。

(七)任何人(包括本會會長)不得以河南省川渝商會的名義作投資、擔保。

第七條本會主要任務

(一)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為加強川渝與河南的經貿合作提供中介服務(受理組織展銷會、訂貨會、貿易洽談、招商引資、信息交流、組織考察等);

(二)團結凝聚會員,隨時推廣先進經驗,樹立優秀典型;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協助會員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建立綜合信息庫,做好信息收集與發布服務;

(五)為會員舉辦多樣化的活動和專業培訓,提高會員的綜合能力和素質;

(六)發揚川渝人的傳統美德,全力打造川渝名牌,樹立川渝良好形象。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川渝籍人士在河南創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川渝企業和實體在河南的分支機構(連鎖店),在河南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相關工作的川渝籍社會人士;

(二)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信譽良好,無不良經營行為。

(五)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六)本會會員可以同時參加其他政黨和社團組織。

(七)無不良經營行為,無違法犯罪言行,信譽良好。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本會提出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優先取得本會擁有和掌控的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支持並協助本會開展活動和服務,為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提供方便;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或委託辦理的事項;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本企業的相關資料;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還會員證。會員若一年內無故不履行義務,包括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若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制裁或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會員資格將隨之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名額根據需要而確定。設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執行會長二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理事會成員任期四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五)聘任名譽會長、顧問,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駛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四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察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的程式合法合規性;(二)監察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工作以及商會財務管理工作的合理合法合規性;

(三)監事會以向會長或理事會提交監察意見書或監察報告的方式履行職責;監察過程中,商會相關部門和人員應予配合。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略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年,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員的變更,需經會長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候選人,報省工商聯考察同意後,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領導並指導秘書長的工作;

(五)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批准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七)批准商會日常費用的報銷;

(八)處理與本會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報省工商聯考察同意後,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會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起草本會辦事機構設定方案,經會長審定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擬定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意見,報會長批准;

(五)協調處理各會員單位請求要辦理的事項;

(六)辦理與本會相關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自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南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南省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完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工商聯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11年01月18日經河南省川渝商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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