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監理,並對工程節能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質量提出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號
《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的建造與使用能耗,節約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公共建築(以下統稱民用建築)的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節能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經貿、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節能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並將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築用能系統節能運營管理制度。
第六條鼓勵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設備和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重點發展下列技術及產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及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建築照明、廚衛設施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採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技術與裝置;
(七)建築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八)其他建築節能技術及產品。
第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向社會及時公布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目錄,並限制和淘汰非節能建築技術和產品。
建築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和改造過程中,不得使用已經淘汰的技術和產品。
第八條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專項基金徵收、使用工作的管理,並劃出一定比例的基金,專項用於節能牆體材料的科研、推廣和套用。
第九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省的建築節能相關標準以及配套的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
第十條 需經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專題論證篇章。沒有建築節能專題論證篇章的項目,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第十一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在確定建築物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建築節能內容。
設計單位及註冊建築師等執業人員,應當對其建築設計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負責。
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審查節能設計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予通過。
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變更設計,其內容涉及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通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申請要件中包括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其單列的建築節能審查合格證明一併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選購合格的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查驗或者復檢,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牆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單位和註冊建造師等執業人員,應當對其工程質量符合建築節能設計及施工標準負責。
施工中應採用先進技術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監理,並對工程節能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工程質量提出建築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築節能狀況納入驗收內容,報送備案的工程驗收報告應有建築節能的實施內容。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在建築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並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裝飾裝修企業在對已採取建築節能措施的建築物進行裝修時,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培訓納入對本省註冊涉及建築節能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並作為申請續期註冊的審核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設計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節能材料、構配件、設備,不按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建築節能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或者不按規定對建築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五)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築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審查建築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築節能的設計檔案定為合格的;
(二)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第二十五條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公示建築節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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