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5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16號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改革的範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籌資機制、清理規範各地試點政策、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強化信息系統建設、加強組織領導14部分。

簡述

2015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川府發〔2015〕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四川實際,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我省範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上述單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並由單位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我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基金省級統籌,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全省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全省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具體轉移接續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授權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職業年金制度的具體實施及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清理規範各地試點政策

各地要認真清理規範並停止執行原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人員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範圍的人員,規範併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範圍的人員,全部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清理規範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一、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通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中央在川、省屬(含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相關行政、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整合力量,不斷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經辦管理水平,做好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及徵收、關係轉續、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三、強化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資源,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通過建設網上業務辦理、移動通信套用等多元化服務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省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系統建設落實到位。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統基礎建設。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計畫,明確責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實施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政策順利實施。

本意見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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