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2015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56號印發《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該《辦法》分實行“七個統一”的省級統籌制度、明確各級責任主體、認真組織實施3部分。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5〕5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實施辦法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16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行“七個統一”的省級統籌制度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省級統籌制度。
(一)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各級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核定當年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當年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當年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整辦法。全省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組織實施,全省執行統一的調整辦法。
(四)統一編制和執行基金預算。省統一組織編制年度基金預算,經省人民政府審定並報請省人大審議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經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各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五)統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徵收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足額解繳到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納入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全省各級養老保險待遇支付資金,由省財政從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由省社保局通過支出戶統一划撥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
(六)統一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由省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七)統一財政保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按政策安排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補助和基金缺口補助由同級財政承擔。繳費補助資金撥付給單位,由單位按規定用於繳費;基金缺口補助資金專項上解省財政,由省財政通過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撥付給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用於撥付各級待遇支付資金。
二、明確各級責任主體
實行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的省級統籌是確保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運行的關鍵。省級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一種管理模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仍然是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主體,必須切實承擔起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確保本級養老保險費按月足額徵收、解繳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基金嚴格規範管理、安全運行。對違反統一政策和規定,未按時徵收和繳納養老保險費,或擅自突破政策擴大基金支出的,除責令糾正外,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認真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充分認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權責劃分,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認真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要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查指導,強化基金監管,及時研究解決施行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省級統籌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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