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劃出的職責
將制定本縣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在大竹縣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核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三)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的職能
1.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最佳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勞務輸出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大竹工作或定居。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依法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檔案中相關職能職責。
(十五)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
承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就業促進股
負責擬訂全縣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四)公務員管理股(大竹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交流、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綜合管理全縣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和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分配和培訓工作;承擔縣本級和中央、省、市在大竹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選調、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大竹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聘任管理工作;擬訂公開招聘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含招聘國外、境外非專家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調配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統籌人才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畫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及藏區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全縣聘請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審批轄區內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收費性短期培訓工作。
(七)勞動關係工資福利股
負責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牽頭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辦縣屬國有企業職工流動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和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八)社會保險股
負責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負責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擬訂全縣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等相關工作。
(九)農村養老保險股
負責擬訂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審核國家依法征地項目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安置方案。
(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及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核算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內部及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股(信訪股)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行政調解工作和信訪協調處理工作。
(十二)勞動監察股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培訓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大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兼縣公務員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幹部正職12名,中層幹部副職8名。紀檢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和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主任按縣委規定配備。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將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整合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管理股,收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制3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大竹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大竹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