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州人事局、原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全州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的職責劃給州商務局。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九)加強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交流、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職責,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一)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最佳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州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州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州(回州)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以州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審核州直各部門(單位)的全州性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二)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
(三)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州及州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州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代管帳務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核算以及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州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全州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州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五)涼山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涼山州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指導全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州級和省在州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選調、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以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州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涼山州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州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擬訂全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承擔州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負責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州(回州)工作或定居以及國(境)外機構在州招聘專業技術骨幹的有關政策。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聘任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擬訂全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含招聘國(境)外非專家人員]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州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全州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九)人才科(涼山州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州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州人才資源的規劃和人才資源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州人才流動的政策和規定,指導全州人才流動、人才市場建設工作;負責全州黨政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型人才、農村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編制全州引進國(境)外智力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在州工作的外國專家及辦理外國專家資格認證的工作;歸口管理全州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的工作;負責引智成果的鑑定、推廣工作;承辦對有重要貢獻的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監督、協調各縣市、州級各部門的引智工作。
(十)勞動關係科。
負責擬訂勞動關係政策;牽頭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辦省在州單位工作人員、州級機關工勤人員和州屬企業職工流動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
(十一)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訂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州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
負責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負責城鎮職工退休審批及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
(十三)醫療工傷保險科。
負責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全州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擬訂全州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指導、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十四)農村社會保險科。
負責擬訂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涼山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全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州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六)勞動監察科(涼山州勞動監察大隊)。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培訓和管理工作。
(十七)信息技術科。
研究制定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總體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起草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電子政務工作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及局機關信息網路的管理;負責提供局內信息化建設的技術保障;負責局內計算機軟、硬體維護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工作;負責涼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政網、涼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涼山人事考試網站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全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統計與分析研究;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數據採集、處理、傳輸、發布和保密工作;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軟體的開發、推廣、升級及人員培訓工作。
(十八)信訪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檢查指導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
(十九)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州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十)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委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專職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縣級);軍轉辦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軍轉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7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委編辦、州監察局《關於明確州政府工作部門和州級有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通知》(涼紀發〔2010〕2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7名。
其他事項
(一)涼山彝族自治州公務員局。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州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和懲戒制度,擬訂全州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組織州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以州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審核州直各部門(單位)的全州性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依法承辦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和州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下設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科、考核獎勵與培訓監督科。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專職副局長1名(高配為副縣級);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州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州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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