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吾說篇

考《釋名·釋喪服》曰:“斬衰,不緝其末,直翦斬而已。 ”故鄭注《喪服傳》曰:“斬,不緝。 ”又《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

古籍簡介

《喪禮吾說篇》·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清朝毛奇齡撰。

四庫提要

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奇齡說經,好立異義,而顛舛乖謬,則莫過於是書。大旨以子夏《喪服傳》為戰國以後人偽作,故逐條攻擊,務反其說。其叛經之尤者,如謂喪服有齊衰無斬衰。考《釋名·釋喪服》曰:“斬衰,不緝其末,直翦斬而已。齊,齊也。”故鄭注《喪服傳》曰:“斬,不緝。齊,緝也。”與《釋名》之義相符。奇齡乃謂齊而不緝,乃齊之本名。而從而緝之,則又以緝齊得名。三年之重齊不緝,期功則緝之。然所謂齊而不緝,仍是《釋名》“斬衰,不緝其末”之說。又何必陽改其名而陰存其實乎?至謂期功以下之齊乃緝,則齊衰三年者皆已不緝,是改斬之名下同於齊,又改齊之實上同於斬。支離怪變,彌為不可究矣。奇齡以《周禮》、《儀禮》同出戰國人偽撰,故於《周禮·司服職》齊衰、斬衰之文,置之不道。至《左氏》乃奇齡所最信者也。考昭公十年《傳》:“晉平公卒,叔向曰:孤斬焉在衰絰之中。”杜預《注》曰:“既葬,未卒哭,猶服斬衰。”明為斬衰之確證。乃引《雜記》“三年之喪如斬”語,謂非服斬之義。襄公十七年《傳》:“齊晏桓子卒,晏嬰粗斬,苴絰帶杖,菅屨。”是斷斷不得謂之非斬服者。奇齡亦謂“斬”字下屬“苴絰帶”為句,乃斬苴麻以為絰帶。《荀子》一書,亦奇齡之所最信也。考《三年問篇》明出斬衰之名,不能復辨,則曰《禮論篇》中但有齊衰無斬衰,《三年問篇》乃後人妄改。夫稍可穿鑿之處,即改易其訓詁句讀以就己說。至必不可掩之處,則遁而謂之妄改。持是以往,天下復有可據之書乎?奇齡又謂三年之喪當為三十六月,不得折月,而又無解於《荀子·禮論篇》“二十五月而畢”之文,遂謂畢者乃畢衰服也,至二十七月後又加禫服九月。考《間傳》曰:“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孔穎達《疏》曰:“此謂禫祭既畢,吉祭以後,無所不佩。”又《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喪大記》曰:“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檀弓》曰:“是月禫,徙月樂。”《間傳》又曰:“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飲酒者先飲醴酒,食肉者先食乾肉,是徵諸禮經,顯有典訓。今奇齡謂禫後服綅冠素端者凡十月,與《經》義無一相合。豈先王制禮之意乎?其他若謂父在為母不當期年,父母不當為長子三年,皆據律以議《經》。至謂本生父母不當降在期服,傳重者不必嫡孫,則不特叛《經》,且背律矣。豈非恃其博洽,違心巧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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