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出資法

是指依法以註冊商標作為出資的具體方法。 公司設立時,公司發起人除了以貨幣、土地使用權形式出資外,還往往用智慧財產權進行出資,由於智慧財產權相對於貨幣及土地使用權來說是一種無形的有期限性的資金,在實踐中的出資情況就顯得更為複雜。

條例

一、出資金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

智慧財產權出資金額需要作價計算,經發起人認可後即構成不變的註冊資本的一部分,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智慧財產權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也進行了限制,即以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金的20%,屬於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 35%,此外“高新技術”應當由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鑑定或認定。

二、新設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商標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

1是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作為股東,以智慧財產權向公司進行出資;

2是由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將該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公司。

出資行為和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木一樣。

三、商標權出資的作價

與其他方式出資,如實物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相比,智慧財產權的價值難以確定。實物、土地使用權都有相應的市場價格,即使實物已經使用過,也有相應的折舊計算方法,而在技術市場上,沒有較為統一的市場價。比如一商標比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有更高的知名度,那么這個商標就具有比其他商標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地計算出來。因此,用智慧財產權出資時對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只是一個供發起人確定其智慧財產權作價金額的參考數,最終作價金額的確定是由發起人各方在評估金額的基礎上相互協商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智慧財產權的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其評估應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包括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等)進行。

四、權利轉移的法律手續

依照公司法規定,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智慧財產權過戶登記。以註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商標註冊證》加注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註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契約應報商標局備案。

出資比例

新《公司法》實施後關於出資規定做了一下修改:貨幣出資不能底於30% 其他可是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

明確講出商標權 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 著作權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出資不能高於70%之規定。

具體內容參考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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