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資金註冊的形式
形式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智慧財產權。所謂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契約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國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對於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得較為靈活。如<<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為此而收受價金,該價金包括一切有形或無形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這包含現金、付款證書、已提供的勞務、提供的勞務的契約或公司的其他證券。“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 16 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非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貨幣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延伸內容:公司註冊驗資的程式及注意事項
1.憑公司名稱核准通知書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驗資戶)。
2.各股東全部以現金出資的,應根據公司名稱核准通知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投資比例及投資金額,分別將投資款繳存公司臨時帳戶,繳存投資款可採用銀行轉帳或直接繳存現金兩種方式。需注意的是,股東在繳存投資款時,在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單的"款項用途"欄應填寫"XX(股東名稱)投資款。
3.股東如以實物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或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出資: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採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智慧財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4.驗資時需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以下資料:
(1)公司名稱核准通知書;
(2)公司章程;
(3)股東身份證明及私章,個人股東提供身份證,法人(公司)股東提供營業執照;
(4)股東投資款繳存銀行的銀行進帳單(支票頭)或現金繳款單;
(5)開戶銀行的詢證函及銀行對賬單(餘額表);
提供以上資料時,會計師事務所需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