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權益法

對等權益法分析這種評估方法是基於合資、聯營者的共同願望,在共同認可並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資檔案的前提下,依據非現金出資的內容、數量、實際效用、收益能力等,按照商定的條件、標準,等比例地確認各方資產價值和相關權益的資產評估方法。 採用對等權益法評占,並不是簡單地以作價基準方對其資產的報價為評估值,而是在覆核其報價的原始憑據與查驗實物資產後,經規範化評估或驗證性評估確定其實有價值。 嚴格地講,對等權益、等比例並非指隨口認定合資、聯營各方的出資與權益都是1:1。

對等權益法分析

這種評估方法是基於合資、聯營者的共同願望,在共同認可並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資檔案的前提下,依據非現金出資的內容、數量、實際效用、收益能力等,按照商定的條件、標準,等比例地確認各方資產價值和相關權益的資產評估方法。如以外商購置的生產線成套沒備、相關技術資料與專利使用權、管理技木、國際行銷網路等作價為基準,以國內企業土地使用權、廠房建築設施、配套資金、商標權等作為對等投資,平等分享權益,共同分擔風險。
採用對等權益法評占,並不是簡單地以作價基準方對其資產的報價為評估值,而是在覆核其報價的原始憑據與查驗實物資產後,經規範化評估或驗證性評估確定其實有價值。這對於外商以實物資產投資報價的情況,尤為重要,因為大量事實表明,其中嚴重虛報、誇大價款與以劣充優的事例屢屢發生。而對中方出資也必須全面、足額評估,做到價值相當,防止因牽就對方而瞎評濫估致使中方正當權益受損。嚴格地講,對等權益、等比例並非指隨口認定合資、聯營各方的出資與權益都是1:1。正確的做法是,以國家的有關法規為依據,按投資協定的規定出資到位,對各方出資經清查核實後均以同一作價標準評估,保證彼此出資額達到對等或接近對等水準,最後以各方實際資產價值確定相應享有的權益比例,做到出資義務與權益的時等。就實際股權講,可能會是1:1,也可能是51%:49%。或者60%:40%。總之,對等權益法有很大的局限性,要慎重地把握,不能隨便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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