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為中央最高中樞政務機構,一般為中書決策,門下審核,尚書執行。
三省長官:中書令(隋為內史令)、門下侍中(隋為納言)、尚書令共行宰相之職。六部為尚書省屬下的中央行政機構,分掌各方面的政務及政令的貫徹執行,並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有領導、監督之權。其後,三省長官成為榮譽之職,其決策權逐漸被剝奪,宰相一職為他官參加議政所替代。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宰相,其後,地位尊崇的翰林學士,因擁有起草詔敕權,被稱為“內相”.尚書省六部及下屬各司的職權,在安史亂後,由於使職的趨重與普遍化,逐漸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葉以後,趨向名存實亡。
簡述唐代三省六部制
答:唐代的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尚書令,副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戶口和賦稅、禮儀制度、軍政、法律、刑獄、水陸工程等。各部長官為尚書。三省分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確,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隋朝的三省六部
隋朝以前,自西漢至南北朝,基本沿襲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綜合前代各種制度,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設定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內史省是決策機構,長官叫內史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長官叫納言;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處理全國行政事務,長官叫尚書令,副長官叫左、右僕射。尚書省下設史、禮、兵、都官(後改為刑)、度支(後改為民)、工六部,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傳郎。三省的長官等於秦漢的宰相。把宰相之職一分為三,避免了權臣專權,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加以調整和補充。三省為中書、門下和尚書省。
中書省即隋朝的內史省,是決策機構,就軍國大事、重要官員的任免等事項,替皇帝起草詔旨,長官叫中書令。
門下省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旨,有認為不當者,可以駁回,長官叫侍中。
尚書省是最高執行機構,長官有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等。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稱侍郎。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調動等事務;戶部,掌天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校、科舉、接待外賓等事務;兵部,掌武將選用、兵籍、軍械、軍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獄事務;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等等。六部與地方諸州聯繫,必須通過尚書省各級長官。
唐朝的三省六部
唐初,以尚書省長官尚書令、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侍中共議國政,行使宰相的職務。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書令,以後此職雖設而不任人,左、右僕射遂為實際的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同為宰相。後因三省長官品位崇高,不輕易授人,中書令、侍中也不再常設。官雖不設,宰相卻不可缺員,唐太宗特置參議得失、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號,高宗以後這些名號逐漸統一、固定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帶此類頭銜的官員,即為宰相。但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進退較易,在使用上顯得便利。這既有利於發揮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的權力。
唐朝宰相平時討論軍國大事的場所是政事堂,即宰相的總辦公處。政事堂開始設在門下省,後來遷到中書省,唐玄宗時改稱“中書門下”。政事堂會議協助皇帝決策國家大事。參加政事堂會議的人開始為三省長官,後來由皇帝指定參加政事堂會議行使宰相職權的人,以本官加“參知政事”“參預朝政”等銜,後統一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
宰相權力分於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較低的官員充任,並且協同議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監督,提高了辦事效率,封建統治機構日益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
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
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征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
三省六部以後的歷史變遷
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煬帝曾封楊素為尚書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職,故此後,唐朝不再授人以尚書令之職。左、右僕射代領尚書省事,亦職為宰相。
唐太宗在貞觀年間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同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加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號,執行相職。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簡稱同三品、一度改稱同二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等宰相名號。
從唐太宗開始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範圍擴大了,已不限於三省長官;宰相成員增多,既便於集思廣益,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這樣,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防止了皇帝大權旁落。
至宋代,另使樞密院掌管部分軍權,以牽制武將、分散相權;另設三司掌財政,宰相理行政。三省六部之外另設“中書門下”。
至元代。廢三省制,只保留中書省,行一省制。中書省設左右丞相。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中。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複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王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見卿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初設於門下省,高宗死後,移至中書省,玄宗時改名中書門下);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決定政策之權則被剝奪。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六部制名存實亡。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審覆天下大辟案的職權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實亡。元豐改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門下、中書省分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掌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掌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由各部尚書、侍郎主管,以原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所領職務歸吏部,以原三司與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職務歸戶部,以原太常禮院所掌禮儀職務復歸禮部,以原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覆刑獄及三司有關審核會計帳冊等職務並歸刑部,以原三司有關修造、坑冶等職務歸工部,某些次要軍務歸兵部,並廢除樞密院之外的舊有機構,恢復六部下屬二十四司。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實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實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時或省並,如建炎三年以禮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比部兼司門,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還省並若干寺監入六部。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又進一步省並六部下屬諸司,如以司封兼司勛,禮部兼祠部,兵部兼駕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遼代南面官系統中,設三省六部(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一省,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