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介紹
中書省
中書省,置中書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台,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令。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後復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志》云:“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幹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匯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就有一個門通往中書舍人辦公廳,宰相常從這個門經過,找中書舍人諮詢政事。據《舊唐書·常袞傳》載,代宗大曆時,常袞為相,才把這個門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來”。肅宗時,常以他官知中書舍人事,《新唐書·百官志》說當時因“兵興,急於權便,政去台閣,決遣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復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會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議:“台閣常務,州縣奏請,復以舍人平處可否。”但這一制度在當時似乎未認真執行過。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台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志》云:“掌修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並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右諫議大夫4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門下省
門下省,置侍中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台,侍中稱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台。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新唐書·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有黃門侍郎2人,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云:“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諫諍得失,侍從贊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受四方之書。武則天接受了這個意見,鑄銅匭四個,塗以四方顏色,排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方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發天文或秘密謀反者投之。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人為使者,管理四方銅匭;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為理匭使。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復舊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人為知匭使。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制敕有不可,遂於黃敕後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聖旨,應該把自己的意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聖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所以敢於發此大言,就是因為制度規定給事中有權在認為不合適的詔敕上“塗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樣。《新唐書·百官志》說,給事中可“與御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可以組成“三司”,越過執法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種制度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待中而更焉。”這種制度稱為“過官”。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恢復貞觀時期的制度。
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於御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
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載,白居易於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過左拾遺,他說:“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者,小則上封,大則廷諍”。“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弊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諫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見的機會,所以,官品雖低,也頗為時人所重。從理論上說,諫官的本職,就是建言諷諫,即使言辭激烈,也無可責難,白居易在任拾遺、補闕期間,曾盡其職而力諫,屢次上書言事,甚至當面和皇帝爭執,據《資治通鑑》卷238記載:“白居易因議事,言陛下錯,上色莊而罷,密召承旨李絳,謂‘白居易小臣不遜,須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贊善大夫,這是一個不得過問朝政而專門陪伴太子讀書的閒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於義憤,首先上書“急請捕賊,以雪國恥”,而當時舊官僚集團卻攻擊他說“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並藉機加以誣陷,把他貶為江州司馬。這件事既說明了諫官有言事的特權,也說明諫官處境的艱難。
尚書省
尚書省,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中台,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台,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台。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於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志》說: 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於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幾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匯。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復置。以左右僕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志》云:“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僕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師不單獨設定,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只有從二品的僕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僕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僕射於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僕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後,由於僕射被排斥於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衝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
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僕射”。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後,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僕射請示,其餘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僕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
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其中吏部掌文選、勛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御批,吏部聽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歷、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面的優劣予以“注批”,並報請門下省審復後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勛郎中,掌官吏勛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後,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謚,若要銘於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後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穀、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並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稟之事。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並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身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
演變歷程
魏晉
魏晉南北朝時期選用官吏採用九品中正制,以門第作為選官標準。世家大族子弟依靠門第即可步入仕途,因此他們往往不注重才能。而才能出色但出身低微的人則很難出任高官。隨著世家大族的沒落,這種制度已無法繼續。中央握有實權的先是尚書省,繼而有中書省和門下省,逐漸形成三省體制。
隋唐
官署合稱,中國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新唐書·百官志一》:“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長,中書令、侍中(門下)、尚書令,共議國政,此宰相職也。”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為中書舍人。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為給事中。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 。僕射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制已名存實亡。
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為“機要之司”。《資治通鑑》卷192記載:他於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群臣說: 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宋朝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但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元豐改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左、右正言掌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掌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實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實行三省合一。遼代南面官系統中也設三省(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 ,金為尚書省 ; 元 、明為 中書省 。明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
雷霆泰省、雷霆玄省、雷霆都省 。他們與九司:玉府判府真君、玉府左右待中、玉府左右仆謝、天雷上相、玉樞使相、斗樞上相、上清司命玉府右卿、五雷院使君、雷霆都司元命真君 並稱九司三省。
元朝
元代以中書省總領百官,與樞密院、御史台分掌政、軍、監察三權,尚書省時置時廢、門下省不復置,故中書省較前代尤為重要。
明朝
明初不設中書令,仍以中書省統六部,長官稱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誅胡惟庸,廢中書省與丞相,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徹底廢止。
特點
唐代三省制的特點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轉變。這種變化的動因在於皇權對於相權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首先為了抑制相權,皇帝逐漸使用一些資歷較輕的官員參預朝政,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力,但是由於沒有正宰相崇高的職銜,所以便易於控制。漸漸的,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以及左右僕射這些宰相職務已經變成了一個崇高的虛銜,而真正的宰相卻成為一種臨時性質的職務,這符合從漢代開始的相權不斷下降的規律。
唐代以三省首長“品位既崇,不欲輕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而假以他名。”(《新唐書》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唐太宗貞觀八年,僕射李靖因病辭去宰相職務,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於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者為宰相。長興四年為避諱(慕容延釗父名章),曾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因為尚書僕射是職事官從二品。貞觀十七年,蕭瑀、李績並“同中書門下三品”,因為侍中、中書令是正三品,“同中書門下三品”之名始於此。高宗以後,宰相必須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否則即使擔任中書令也不能稱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師頭銜的除外)。
其次,三省合署議事、辦公,三省職能逐漸趨向混同合一。
三省分權,勢必造成相互牽制、效率低下等弊端。為了三省之間協調行動,三省首長定期在門下省的政事堂議事。自武德年間開始,中書、門下集議於政事堂,政事堂設於門下省。(《通典》:“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間,“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由此,確立了中書省的中心地位。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政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印,且於其後分列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從此,中書門下正式成為宰相的辦事機構。
尚書省在武則天時代一度改稱文昌台、都台、中台,鏇復舊稱。
中書省在武則天時代一度改稱西台、鳳閣、紫微省,鏇復舊稱。
門下省在武則天時代一度改稱東台、鸞台、黃門省等,鏇復舊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