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哺乳假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內,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時間內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而且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有不滿1周歲寶寶的職場媽媽,在每天的工作時間內享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合共1小時的哺乳假。相關規定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畫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畫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假期時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工資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1、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2、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3、嬰兒滿周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4、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5、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6、實行勞動契約制的女職工,在契約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契約。
9、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假一分為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餵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注意事項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請假案例
某金融企業職員李女士向本報反映:我的孩子是雙胞胎早產低體重兒,產假結束時我向公司申請哺乳假,但未獲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請病假,並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駁回病假申請,並多次暗示我主動辭職,我沒有同意。4月中旬,公司稱我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曠工處理,並記過處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處分通知作出前,公司並沒有與我進行任何溝通、說明或警告。我想諮詢:公司以我提供的證明不符合規定為名,不批准我請哺乳假,是否合法?現在如果公司以曠工為名與我解除勞動契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我不服記過處分,應該如何申訴?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為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契約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滿的,勞動契約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本案中,雖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請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並不成立;但是鑒於李小姐請假的事由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不批准哺乳假,但是並不能否定李小姐因為客觀的家庭原因請事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工”為名處罰李小姐的。
本市的《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各地做法
2012年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每天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不過,實施以來,不少女職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媽媽抱怨,一小時連路上來回都不夠。2014年1月24日,江蘇政府法制網上發布《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將每天的哺乳時間從一小時延長到了兩小時。一旦正式實施,對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媽媽們絕對是好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