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將原地區人事局、原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 主要職責:承擔地區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考試、面試的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

機構概況

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隸屬於吐魯番地區行署,2011年9月機構改革把原地區人事局、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併成立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吐魯番地區行政公署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門。全局下設辦公室、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網路管理科)、事業管理科(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工資福利退休科(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養老失業生育保險科、工傷醫療保險科、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科)、勞動保障監察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8個行政科室及考試中心、人才中心、工考辦、鑑定中心4個事業(參照)科室。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4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吐魯番地區公務員局於2011年9月成立,規格為副縣級,下設公務員管理科(軍轉辦公室)、培訓與監督科2個行政科室。地區公務員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領導職數3名(其中副縣級領導職數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地區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退休幹部等事務,由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含地區公務員局)現有幹部職工51人,黨員41人,大專以上學歷50人。

機構職責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吐魯番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7號),設立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吐魯番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地區人事局、原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地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建立地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地直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畫和工資基金的審批及其他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的審批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工資福利政策的落實;參與地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鑑定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地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負責制定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出國的推薦、審查和派遣工作。
(十四)受理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五)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吐地行辦〔2011〕196號檔案精神,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信訪、政務公開、保密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訂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就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採購工作。
(二)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網路管理科)
擬訂地區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擔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地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地區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地區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
(三)事業管理科(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指導地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地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及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有關工作和人員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審查、組織評審、資格確認工作,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資格審查、考務督查和資格確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地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工資福利退休科(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畫編制、檔案管理、統計、統發工資的審批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的審核審批工作;審批地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協調解決退休退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審批地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公(非因公)傷、死亡撫恤遺屬補助費發放;負責全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鑑定工作、編制療養福利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縣(市)工資福利工作。
(五)養老失業生育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地區本級企業職工正常退休的審批及提前退休的審核工作;負責地區本級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工作;負責地區本級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負責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承辦地區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工作;擬訂地區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地區生育保險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負責地區參保單位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鑑定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地區養老、失業、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工傷醫療保險科
擬訂全地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和完善全地區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擬訂全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承辦地區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機關工勤人員以及納入工傷保險的機關工作人員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地區定點醫療機構醫療管理服務辦法,負責地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地區醫療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地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的監督執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地區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全地區工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七)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科)
擬訂地區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承辦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指導地區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地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地區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制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地區級勞動模範的評審;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勞動保障監察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負責地區直屬企業勞動監察工作;指導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鑑定勞動契約;負責審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全地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調整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違規案件;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上級部門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承辦企業年金基金契約備案工作;承擔地區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事業單位

(一)吐魯番地區考試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地區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考試、面試的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承擔地區機關中層職位競爭上崗考試、面試工作。承擔地區相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面試工作。承擔全國、省統一組織的各類職稱、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各類考務工作。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指導縣(市)的考試考務管理工作。
(二)吐魯番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擬訂全地區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和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地區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培訓的資格認定。擬定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度的規劃、政策和實施辦法。擬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及就業準入制度的實施辦法,管理和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負責技師、高級技師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評上報工作。擬訂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三)吐魯番地區人才交流中心
主要職責:指導全地區人才流動與開發工作,培育發展人才市場。負責全地區大中專畢業生的接收、就業指導工作。負責全地區各級人才的檔案管理、人事代理及再就業的指導推薦工作。負責指導全地區人才流動的爭議仲裁工作。
(四)吐魯番地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職業分類、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的實施;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組織實施對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年檢及業務指導;對考評員的資格培訓、資格考核、聘用、管理和年度考核;參與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有關政策的研究擬定工作; 負責組織編印國家或自治區暫未建立和頒布職業技能鑑定題庫的職業工種試題,並報自治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審定備案; 負責制定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工作計畫,安排鑑定公告的發布,審查、匯總鑑定的有關材料; 負責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考務管理工作和組織評閱試卷(件); 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質量督導工作的實施; 參與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辦理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負責本轄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信息統計報表及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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