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地區公務員局

劃入原地區人事局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四)負責組織地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負責組織地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吐魯番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7號),設立吐魯番地區公務員局(規格副縣級,以下簡稱地區公務員局),為吐魯番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劃入職責
劃入原地區人事局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配套法規建設,研究擬訂地區相應的貫徹實施意見、辦法。
(三)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
(四)負責組織地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負責組織地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六)貫徹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推薦、審核以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
(八)承擔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承辦地區行政公署及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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