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全省註冊會計師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和會員單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省註冊會計師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和會員單位。英文名稱為:The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JLICPA。協會會址設在長春市。

協會章程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 2005 年 10 月 18 日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五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吉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JLICPA。
第三條 本會是由吉林省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依法接受吉林省財政廳、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長春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事宜;
(二)依法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三)組織貫徹執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準則、規則,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會員違法違規和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行業內懲戒,對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實施吉林省考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六)組織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等後續教育培訓工作;
(七)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八)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出建議;
(十)開展與國際會計組織、境外會計團體和國內同行業之間的交往活動;
(十一)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吉林省財政廳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二)辦理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委託或授權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其他為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不執業時,應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
省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會員入會需要履行和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專業研究、經驗交流和培訓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與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八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九條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拒不履行會員義務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吉林省財政廳撤銷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辦法,依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事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辦法產生。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決議;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提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推選或聘任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八)其他套用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或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公會議,並監督、檢查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吉林省財政廳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吉林省財政廳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理事會設自律、維權、後續教育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責,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方案、建議,報經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支出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三)開展正常辦公所需設施及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吉林省財政廳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協會履行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性管理職能。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加強自律性監管,指導督促註冊會計師公正執業,強化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水平;認真組織註冊會計師考試和後續教育;審批、管理註冊會計師,組織開展對執業註冊會計師和非執業會員年檢工作;密切與註冊會計師、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改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提供必要的專業和法律諮詢援助;維護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與行業與國際組織、執業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

工作職責

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依法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的有關事項,並對他們的任職資格進行年度檢查;按照授權辦理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的有關事項,並對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貫徹國家頒發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制定實施吉林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各項管理制度,並監督管理執行情況;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吉林考區的考試工作;組織開展註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工作;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為吉林省會計師事務所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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