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合理用藥(r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drug),截至2013年尚無一個公認明確的定義,絕對合理的用藥也是難以達到的,一般所指的合理用藥只是相對的,當今比較公認的合理用藥是應包含安全、有效、經濟與適當這4個基本要素。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在奈洛比召開的合理用藥專家會議上,把合理用藥定義為:“合理用藥要求患者接受的藥物適合他們的臨床需要、藥物的劑量符合他們個體需要、療程足夠、藥價對患者及其社區最為低廉。”。
核心信息
2013年12月10日,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合理用藥核心信息 。
一是合理用藥是指安全、有效、經濟地使用藥物。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是合理用藥的重要措施。
二是用藥要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的原則。
三是購買藥品注意區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購買。
四是閱讀藥品說明書是正確用藥的前提,特別要注意藥物的禁忌、慎用、注意事項、不良反應和藥物間的相互作用等事項。
五是處方藥要嚴格遵醫囑,切勿擅自使用。特別是抗菌藥物和激素類藥物,不能自行調整用量或停用。
六是任何藥物都有不良反應,非處方藥長期、大量使用也會導致不良後果。
七是孕期及哺乳期婦女用藥要注意禁忌;兒童、老人和有肝臟、腎臟等方面疾病的患者,用藥應當謹慎,用藥後要注意觀察;從事駕駛、高空作業等特殊職業者要注意藥物對工作的影響。
八是藥品存放要科學、妥善,防止因存放不當導致藥物變質或失效。
九是接種疫苗是預防一些傳染病最有效、最經濟的措施,國家免費提供一類疫苗。
十是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品。
基本要素
適當性
適當性是指適當的藥物、適當的劑量、適當的時間、適當的途徑、適當的患者、適當的療程、適當的治療目標。
1、適當的藥物、適當的患者:選擇最有針對性的藥物治療疾病,並且這個藥物應適合患者。例如,腎功能不好,應儘量避免使用對腎臟有損害的藥物。
2、適當的劑量:即使患者自我感覺症狀很嚴重,也不要隨意加大劑量,因為這樣可能會出危險,反過來,如果覺得症狀好轉,也不能隨意減少劑量,應及時徵求醫生的意見。
3、適當的時間:用藥間隔應儘量在每天的24小時內均分,並且要和作息時間協調。比如:每天兩次,應儘量間隔12小時服藥,在早7點和晚7點用藥。如果每日三次,應儘量間隔8小時服藥,在早6點、下午2點和晚10點用藥。如果每日四次,應儘量間隔6小時服藥,在早7點、中午12點、下午5點和晚上10點用藥。如果作息時間與此矛盾,可適當地調整,但間隔時間不要過短,特別是使用抗感染藥時更應注意用藥間隔。
4、適當的療程:應遵醫囑按療程吃藥。單純為增加治療保險係數而延長給藥時間不僅浪費,而且容易產生蓄積中毒、細菌耐藥等不良反應。反之,為了節省,症狀一得到控制就停藥,往往不能徹底治癒疾病反而為疾病復發和耗費更多的醫藥資源留下隱患。
5、適當的治療目標:受現階段醫療和藥物發展水平的限制,有些藥物治療只能起到減輕症狀或延緩病情發展的作用,藥到病除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可做得到的。作為患者應採取積極、客觀和科學的態度正視這個現狀,達到現實條件下可以達到的用藥目標。
安全性
作為診斷、預防、治療疾病的藥物,由於其特殊的藥理、生理作用而具有兩重性,即有效性和不安全性,包括毒副作用,不良反應等。安全性是合理用藥的首要條件,強調讓用藥者承受最小的治療風險獲得最大的治療效果。根據患者的病情及年齡、性別、病情緩急、生理狀態和用藥目的以及藥物性質,合理選用適宜的給藥途徑和給藥方案。有效性
“藥到病除”是藥物的治療目的,通過藥物的作用達到預期的治療目的。不同的藥物其有效性的表現明顯不同,分別為:(1)根治致病原,治癒疾病;(2)延緩疾病進程;(3)緩解臨床症狀;(4)預防疾病發生;(5)避免某種不良反應的發生;調節人的生理功能。判斷有效性的指標有多種,臨床常用治癒率、顯效率、好轉率、無效率等。兒童、老人和個體差異等都影響藥物在人體內的代謝能力和耐受能力以及不良反應等,根據病情,確定給藥時間,充分發揮藥品最大的效能,防止或減輕不良反應的發生。
經濟性
經濟性的正確含義是獲得單位用藥效果所投入的成本(性能一價格)儘可能地低,所獲得的治療效果應儘可能地滿意。藥品有價值的區別,但對醫生最重要的是對症選擇,合理用藥。儘可能少的藥費支出換取儘可能大的治療收益,合理使用有限醫療衛生資源,減輕患者及社會的經濟負擔。
影響因素
合理用藥應考慮以下幾方面。藥物的選擇
用藥合理與否,關係到治療的成敗。在選擇用藥時,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1、是否有用藥的必要。在可用可不用的情況下無需用藥。
2、若必須用藥,就應考慮療效問題。為儘快治癒病人,在可供選擇的同類藥物中,應首選療效最好的藥。
3、藥物療效與藥物不良反應的輕重權衡。大多數藥物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與治療目的無關的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應,以及耐藥、成癮等。一般來說,應儘可能選擇對病人有益無害或益多害少的藥物,因此在用藥時必須嚴格掌握藥物的適應症,防止濫用藥物。
4、聯合用藥問題。聯合用藥可能使原有藥物作用增加,稱為協同作用;也可能使原有藥物作用減弱,稱為拮抗作用。提高治療效應,減弱毒副反應是聯合用藥的目的,反之,治療效應降低,毒副反應加大,是聯合用藥不當所致?會對患者產生有害反應。
製劑的選擇
同一藥物、同一劑量、不同的製劑會引起不同的藥物效應,這是因為製造工藝不同導致了藥物生物利用度的不同。選擇適宜的製劑也是合理用藥的重要環節。劑量的選擇
為保證用藥安全、有效,通常採用最小有效量與達到最大治療作用但尚未引起毒性反應的劑量之間的那一部分劑量作為常用量。臨床所規定的常用量一般是指成人(18~60歲)的平均劑量,但對藥物的反應因人而異。年齡、性別、營養狀況、遺傳因素等對用藥劑量都有影響。小兒所需劑量較小,一般可根據年齡、體重、體表面積按成人劑量折算。老人的藥物可按成人劑量酌減。另外,對於體弱、營養差、肝腎功能不全者用藥量也應相應減少。給藥途徑的選擇
不同給藥途徑影響藥物在體內的有效濃度,與療效關係密切。如硫酸鎂注射給藥產生鎮靜作用,而口服給藥則導瀉。各種給藥方法都有其特點,臨床主要根據病人情況和藥物特點來選擇。
1、口服。是最常用的給藥方法具有方便、經濟、安全等優點,適用於大多數藥物和病人;主要缺點是吸收緩慢而不規則,藥物可刺激胃腸道,在到達全身循環之前又可在肝內部分破壞,也不適用於昏迷、嘔吐及嬰幼兒、精神病等病人。
2、直腸給藥。主要適用於易受胃腸液破壞或口服易引起噁心、嘔吐等少數藥物,如水合氯醛,但使用不便,吸收受限,故不常用。
3、舌下給藥。只適合於少數用量較小的藥物,如 硝酸甘油片劑舌下給藥治療心絞痛,可避免胃腸道酸、鹼、酶的破壞,吸收迅速,奏效快。
4、注射給藥。具有吸收迅速而完全、療效確實可靠等優點。皮下注射吸收均勻緩慢,藥效持久,但注射藥液量少(1~2毫升),並能引起局部疼痛及刺激,故使用受限;因肌肉組織有豐富的血管網,故肌肉注射吸收較皮下為快,藥物的水溶液、混懸液或油製劑均可採用,刺激性藥物亦宜選用肌注;靜脈注射可使藥物迅速、直接、全部入血漿生效,特別適用於危重病人,但靜脈注射只能使用藥物的水溶液,要求較高,較易發生不良反應,有一定的危險性,故需慎用。
5、吸入法給藥。適用於揮發性或氣體藥物,如吸入性全身麻醉藥。
6、局部表面給藥。如擦塗、滴眼、噴霧、濕敷等,主要目的是在局部發揮作用。
時間及療程的選擇
1、用藥時間間隔
適當的給藥時間間隔是維持血藥濃度穩定、保證藥物無毒而有效的必要條件。給藥時間間隔太長,不能維持有效的血藥濃度;間隔過短可能會使藥物在體內過量,甚至引起中毒。根據藥物在體內的代謝規律,以藥物血漿半衰期為時間間隔恆速恆量給藥,4~6個半衰期後血藥濃度可達穩態。
實際套用中,大多數藥物是每日給藥3~4次,只有特殊藥物在特殊情況下才規定特殊的給藥間隔,如洋地黃類藥物。對於一些代謝較快的藥物可由靜脈滴注維持血藥濃度恆定,如去甲腎上腺素、催產素等。對於一些受機體生物節律影響的藥物應按其節律規定用藥時間,如長期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根據激素清晨分泌最高的特點,選定每日清晨給藥以增加療效,減少副作用。
2、藥物的服用時間
應根據具體藥物而定。易受胃酸影響的藥物應飯前服,如抗酸藥;易對胃腸道有刺激的藥物宜飯後服,如阿司匹林、消炎痛等;而鎮靜催眠藥應睡前服,以利其發揮藥效,適時入睡。
3、療程的長短
應視病情而定,一般在症狀消失後即可停藥,但慢性疾病需長期用藥者,應根據規定療程給藥,如抗結核藥一般應至少連續套用半年至一年以上。另外,療程長短還應根據藥物毒性大小而定,如抗癌藥物應採用間歇療法給藥。
影響藥物作用的機體因素
有些病人對某種藥特別敏感,稱為高敏性;反之,對藥物敏感性低則稱為耐受性;有些病人對藥物產生的反應與其他人有質的不同,即為變態反應。因此,臨床用藥既要根據藥物的藥理作用,也要考慮病人實際情況,做到因人施治。影響藥物作用的機體因素主要包括:年齡、性別、病理狀態、精神因素、遺傳因素和營養狀態等。
用藥標準
WHO1987年提出合理用藥的標準是:
(1)處方的藥應為適宜的藥物。
(2)在適宜的時間,以公眾能支付的價格保證藥物供應。
(3)正確地調劑處方。
(4)以準確的劑量,正確的用法和療程服用藥物。
(5)確保藥物質量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