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承包

合夥承包是指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通過訂立口頭或書面的協定,共同承包,共享盈利,共擔風險的一種承包形式。 二人以上合夥承包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規定: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須經原來的合伙人全部同意。

什麼是合夥承包

合夥承包是指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通過訂立口頭或書面的協定,共同承包,共享盈利,共擔風險的一種承包形式。

合夥承包的特點

合夥承包不同於個人承包,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合伙人必須共同和發包方簽訂農業承包契約,其中合伙人均為承包方,均有權代表承包方對外進行生產經營;

②合伙人可以自行商定其經營的形式,可以以勞務、實物資金作為入伙條件;

③合伙人內部責任的分擔亦應有明確的規定,且在合夥期間,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也可以退出合夥組織。

二人以上合夥承包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由於這種債務與各合伙人利益密切相關,增加一個新的合伙人可能同時意味著增加每一個原合伙人的債務負擔,因此,合夥承包人對要求人伙的人審查較為嚴格。為保護現有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侵犯。《合夥企業法》規定: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須經原來的合伙人全部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定有約定的,按照協定處理;書面協定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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