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基本信息

原則含義

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原則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干涉。

這一原則所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職權。由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範圍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係是監督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只能通過第二審程式、死刑覆核程式以及審判監督程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就每個人民法院內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就每個人民檢察院內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和抗訴,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儘管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明確顯示,法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審判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發展歷程

司法獨立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最早由啟蒙思想家在十七、十八世紀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過程中提出,是啟蒙思想家三權分立學說的派生物。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各國在憲法和法律中先後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時至今日,經過世界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司法獨立已經具有一套系統、完整的成熟理論,並且逐漸跨越國界,形成國際公認的司法獨立標準。

公正是法律的靈魂,司法過程是一個追求理性的“公平”“正義”的過程,雖然永恆的公平、正義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可以通過全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標準並且由一個全社會公認的機構予以定位和確認,這個機構就是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也就成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獨立行使司法職權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獨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司法獨立本身並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於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確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爭端。”所謂司法獨立,是指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司法機關及其官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外界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司法獨立的具體內涵,應當包括司法權獨立、司法機關及其法官獨立和司法活動獨立等方面。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