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重慶農民付某的蛙場被劃入李渡工業園區,在補償條件未談妥的情況下遭到強行爆破,付某因此將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於園區管委會發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付某的訴訟請求最終被駁回,對此管委會回應稱系“表達意見而已”,稱聽不聽話是法院的事。”一審(法院)不應採信(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的)錯誤鑑定結論,應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如果一審法院不採信我們的意見,而一意孤行或者基於其他原因,硬要依據上述錯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並且不利於處理另外三戶養殖戶的訴訟。我們想:這也是一、二審法院都不希望發生的後果!”
在重慶市的一場拆遷補償糾紛中,李渡新區管委會向涪陵區法院發出的這份公函,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公函”。
李渡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劉生榮承認,該函是他組織人寫的,代表管委會,“我們只是表達政府意見而已”,“聽不聽是法院的事”。
法律依據
國家的根本大法明確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了專一保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此進行了強調。但遺憾的是,兩部憲法檔案只是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進行肯定性保護,而沒有對其他強勢國家機關干涉審判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規範。基本性法律《刑法》雖有“妨害司法罪”一節,卻根本沒有制約行政權強力干預司法的相關規定。說相關法律規定有“空白”固然得宜,但如果說相關法律的“放縱”也似無不可。
但固然如此,在一個較為成熟的法治社會中,國家行政機關以公函形式,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做法依然罕見,而內中的警告性語氣,更是屬於天方夜譚,可謂一大笑話。在成熟的法治社會,對法律的信仰,直接體現在對審判權的尊重和保護上,也許會有強化行政權力的行為,但都會在法制體系內進行,決不可能直接針對法院的審判過程發出要求判決有利於己的警告。可以想見,發出這種“警告函”的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心中沒有一點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遑論對法律的信仰。
缺少法律信仰,缺少對法律的敬畏,正是難以通過“最後一道防線”來構築安全的社會秩序的根本原因。內中雖然有著司法體系的不完善問題,但強勢部門缺少對自己存在合法性的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更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這份“警告函”戲劇性地呈現在世人面前,確實彌足珍貴。它告訴我們: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曾經有過如此不可思議的“時刻”;它也提醒我們:解決法治社會進程中的難題,答案也許就在題目之中。
事件起源
重慶農民付強的蛙場被劃入工業園區,在補償沒談好的情況下施工者放炮開山,大批蛙在炮聲中死去。付強由此展開了訴訟。不過,原以為勝算在握的付強,卻等來了一場打輸的官司。付強的律師查閱卷宗時,發現了一份當地管委會發給法院的“公函”,要法院“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並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這份被網民稱為“史上最牛公函”的政府檔案,引起了極大的轟動,應該說它是我們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的一件極為珍貴的文物,代表了一個時期行政與司法間那種難以明言的尷尬關係。
事件主體
在整個事件中,有兩個主體之間的問題需要考查。一個是園區管委會,一個是法院。
對於園區管委會的行為,也要分兩個層面來分析。第一個層面是管委會作為實質上的政府部門,向法院傳送措辭強硬的警告性公函是否涉嫌干涉司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以毋庸諱言,管委會用公函照會人民法院,無疑屬於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行為。
第二個層面,園區管委會的這種行為背後的動因是什麼?主要是基於觀念的,還是基於利益的。如果就像李渡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鄧中亞所承認的:“政府之所以介入付強與爆破公司間的糾紛,是因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許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賠償,最終還是政府埋單。”政府如果僅僅基於避免經濟損失的角度考慮,雖然其行為依舊是使用行政權干涉司法權,也頂多算是民事主體之間在法律博弈上,一方的越位行為。但是更可怕的是,政府這么做還出於一種理直氣壯的“正義觀念”。鄧中亞說付強,“他在法律上鑽了空子,我們政府只能打掉牙齒往肚子裡吞。”付強的道德有問題。“要是還有點做人的基本良知,對人民政府就不會這樣!”但對於保護所有主體權益的法律,鄧中亞卻用到了一個“玩”字,他認為付強在利用法律規則上“玩得滴水不漏”。如果這是政府干預司法的根本觀念基礎,也就意味著在某些政府官員的心目中,認為在司法過程中,還有一個高於法律的正義。為了那個“正義”,可以超越法律程式。而對於法律本身,卻是一種“玩”的態度。這才是真正可怕的。
另一個考查的主體是法院。正如管委會回應公函“表達意見而已”,聽不聽是法院的事。所以不論政府一方出自何種動機和原則,採取了用公函干預司法的行為,只要法院不受干擾地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依舊無需擔心。這就像無論多么成熟的法治國家都會有法盲,而法盲的存在並不會減弱和干擾到法治的建立與推行一樣。所以,事件的結果不決定於園區管委會對法律是什麼態度,而是決定於法院對法律是什麼態度——是把法律放在第一位,還是把權力之間的關係放在第一位?但事實恐怕是後者,因為一方面付強在利用法律規則上“玩得滴水不漏”,一方面管委會卻用公函警告法院,但官司付強還是打輸了。
依靠法律的靠不上法律,警告法律的卻靠得上法律,這恐怕是建設法治社會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司法影響
“一審(法院)不應採信(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的)錯誤鑑定結論,應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如果一審法院不採信我們的意見,而一意孤行或者基於其他原因,硬要依據上述錯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並且不利於處理另外三戶養殖戶的訴訟。我們想:這也是一、二審法院都不希望發生的後果!”在重慶市的一場拆遷補償糾紛中,李渡新區管委會向涪陵區法院發出的這份公函,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公函”。李渡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劉生榮承認,該函是他組織人寫的,代表管委會,“我們只是表達政府意見而已”,“聽不聽是法院的事”。
首先是以政代法。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是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它所作出的鑑定具有技術上的權威性,也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李渡新區管委會竟然憑空說那份鑑定結論是“錯誤”的——李渡新區管委會真夠牛的!
不過,更牛的表現還是干預司法。《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李渡新區管委會不僅以公函的形式正式向法院提出交涉,而且直接要求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劉生榮副主任說,他們“只是表達政府的意見而已”,“聽不聽是法院的事”。的確,涪陵區法院可以不聽從李渡新區管委會的 “意見”,但那將是什麼樣的後果呢?公函明確地說,“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而這是關係到社會和諧和穩定的大事,誰能負得起這樣的責任呢?如果說直接要求法院如何判決是“干預”的話,那么引發上訪論簡直就是對法院的“要挾”!
公函所致的是二審的法院。在一審中,法院曾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所以原告提出了抗訴。“一意孤行”的表述說明,李渡新區管委會曾與二審的涪陵區法院交涉過,但沒有得到令他們滿意的承諾,所以李渡新區管委會把“規格”提高到了“公函”的高度,並採取了“干預+要挾”的手段。二審的時候如此強硬,一審的情況可想而知。不難推斷:一審法院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就是根據李渡新區管委會的“意見”作出的。
由於體制等各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規定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行政干預司法可以說是司空見慣。但像李渡新區管委會這樣赤裸裸地 “干預+要挾”,還是非常罕見的——網友稱其為 “最牛”,可能主要就是因為這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李渡新區管委會面對的是涪陵區的法院,如果此案在李渡新區的法院審理,會是什麼樣子呢?
司法的獨立性是公正性的保證。如果行政或其他公權力都可以干預司法,尤其是作為一方當事者的政府如果介入其中,公正更是無從談起。因此,重慶此案又是對司法體制合理性的一次考驗加檢驗——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判決的結果吧!
底氣來源
如果不是一場意外的“事故”,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李渡新區管委會居然能如此放肆大膽威脅法院。不過,類似的政府向法院發函,公開干涉法院判案的還有一例: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在審理峰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彈藥案時,收到所在地政府一封公函建議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對李振峰能夠減輕處罰。
有人稱,李渡新區管委會發函給法院,是政府干涉司法的表現。這話當然也對,因為政府在打官司時,可以提出自身的“辯護意見”,卻不能用威脅的口氣,用法外的事情來影響判決。但我們更應當注意到的是,李渡新區管委會其實從行政關係上無法制約涪陵區法院,資料顯示,李渡新區不過是涪陵區下屬的一個高新開發區,涪陵區法院的人財物都不在李渡新區控制和管理之下。因此,李渡新區只能是用“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並且不利於處理另外三戶養殖戶的訴訟。我們想:這也是一二審法院都不希望發生的後果!”之類的話語來威脅法院。換句話說,如果是涪陵區政府的話,那么根本不需要勞什子公函,直接由政府官員給法院院長一個電話就足夠了。
李渡新區管委會在人財物上不足以制約法院,但又要在判決上搶占制高點,所以需要一種體制內的東西來威脅法院,他們終於找到了,那就是發展地方經濟和“維穩”。涪陵區法院雖然不接受李渡新區管委會的領導,卻接受涪陵區黨委、政府的領導,因此,涪陵區法院同樣責無旁貸地要承擔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我們注意到,向法院發出公函的李渡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劉生榮原為重慶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這充分說明,法院和政府並沒有難以跨越的鴻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必須考慮到當地經濟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的穩定,就必須考慮到政府的感受。
正是從大的方向,法院和政府的目標是一致的,所以,李渡新區管委會可以拿出雙方的共同目標來威脅法院,你如果判決政府敗訴,那你就會被扣上破壞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帽子——這可是高懸於法院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你要是“一意孤行”的話,李渡新區管委會雖然管不上你涪陵區法院,但我的上級也是你的上級——涪陵區政府會管你,到時,甚至你和中院都將承受不起這樣的重大“政治責任”!試想,在如此之大的帽子之下,哪個法院能承受如此不能承受之重。
這是司法的悲哀,也是公民的悲哀。
披露問題
這封“史上最牛公函”,實在太出人意外,於是也讓有了諸多的想不到。
第一個讓人想不到的是,說是司法獨立,它終究不過是欺騙老百姓的一句謊話。如果不是因為這封“史上最牛公函”被披露,無論涪陵區法院對該案判決多么不公,我們國人都只把它看作是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不夠準確,對法律的條文援用不夠恰當,或者,法官執法不夠公正,誰也不會想到法院判案的依據竟然不是法律事實與法律條文,而是地方政府的長官意志——只要政府官員不想讓原告勝訴,即便法院自己委託的司法鑑定結果都可以不予承認。
第二個讓人想不到的是,寫這封“史上最牛公函”的劉生榮並非別人,而是原重慶市三中院民一庭的法官。作為一個法官,他理應清楚什麼叫司法獨立,他也必然理解司法獨立的涵義與重要性,他不可能不痛恨權力對司法的干預。然而,現在當他成了地方官員以後,卻居然自己親自寫信去“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這說明了一個什麼問題?這隻說明一點,在他們這個地方,政府干預司法已經成為了一種慣例、一種常態。司法機關做出的任何決定,除非地方政府不想干預,否則,司法機關只能是聽任他們擺布、接受他們操控的一個傀儡。那么由此以前發生在這個地區的所有司法案件的公正性是否同樣值得人們的懷疑。
第三個讓人想不到的是原告付強被當作“刁民”調查,他是否涉黑。按說,原告是不是涉黑與本案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就算付強真是黑幫人物,也不應該影響本案的公正判決。但是,因為付強的蛙場手續齊全,管委會要想鉗制他,讓他順從管委會的賠償標準有點狗咬刺蝟無從下口,所以,管委會只好拿他有犯罪前科做文章,試圖找出一些付強涉黑的蛛絲馬跡,以證明他是“橫霸一方的刁民”,有“敲詐勒索政府”的嫌疑。說穿了,調查付強涉黑,不過是刁官們想找到一個可以拒絕賠償付強的由頭。
第四個讓人想不到的是涪陵區法院一審判決的賠償標準是由被告說了算的。報導說,涪陵區法院“不認可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認可兩被告自認的30萬元損失責任,判賠30萬元”。法院不認可受自己委託的西南大學的司法鑑定,而直接認可兩被告的自認賠償金額,依據是什麼?誰都知道,凡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任何一個被告都不會願意自己多多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原告還有必要與他們打官司嗎?!現在兩被告自認30萬,如果兩被告自認的不是30萬,而是3萬,甚至只有3千、3百,法院是不是也認為兩被告的自認賠償金額是合理的呢?!
若說這封“史上最牛公函”讓人大跌眼鏡,李渡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鄧中亞的一句話更是令人髮指,他說,“4戶養殖戶養蛙致富是假,趕在征地前建蛙池,套取國家賠償才是真”,付強是利用了法律的規則,並將它“玩得滴水不漏”。這確實是一個很好的說辭。有了這句話,即使今後他們很可能會因為自己權力的鞭長莫及無法再干預二審而輸了官司,但他們依然可以借著這個理由為自己的醜行遮一遮羞。因為他們畢竟還要在這個地方繼續為官,因為他們畢竟還要繼續將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
我國的司法為什麼不能獨立,究竟是因為政府官員太霸道,還是司法機關無原則;是因為政府官員太強悍,還是司法機關太軟弱,我想,從這封由曾經的法官寫的“史上最牛公函”里應該不難找出一些端倪來的。
危險昭示
這是一種讓人悲傷的錯位。“縣委書記一簽文、勞教委就關人”尚未走遠,如今又見管委會發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某地農民石遵和因上訪被官員侮辱為“刁民”,招致千夫所指,如今又見政府官員稱公民是“橫霸一方的刁民”,“敲詐勒索政府”。其實,最讓人心沉痛的不只是這些積重難返的沉疴,還包括越來越人錯愕而絕望的權力強悍。
毋庸諱言,權力干預司法並非新聞,在一些地方時暗流洶湧,但是,洶湧的畢竟是暗流,並未將醜事堂而皇之地拿到桌面上,更不會在劣跡暴露之後,依然強詞奪理,理直氣壯。像重慶這個管委會如此赤裸裸地發函,赤裸裸地不以為然,赤裸裸地缺乏敬畏感和恥辱感,又赤裸裸地強詞奪理,委實罕見。“史上最牛公函”讓人錯愕,並迸發了多重危險昭示。
憲法很受傷,法律尊嚴顏面掃地。現行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與此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六條則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很顯然,行政權力根本不能幹涉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而該管委會不可能連憲法都不熟知,但憲法在其眼中仿佛不復存在,令人夫復何言?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是維護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證,公眾就必然喪失對法律的信仰。事實上,當前不少公民已經對法律公正失去了信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說,“當前,部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公民為何對司法缺乏信任?正因為權力干擾司法。法律大於權力,這是毋庸贅敘的圭臬,憲法對此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不少時候,法律成了一些官員手中的橡皮泥,他們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扭捏;法律有時也成了某些官員手中的利器,他們利用這一利器,想怎么打擊公民就怎么打擊公民。更可怕的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權力不甘於簡單地利用法律欲行不軌,它們還意圖掌控法院,讓法院對其俯首帖耳。
具體到“史上最牛公函”,我們不妨摘錄一下該公函的內容:“一審(法院)不應採信(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的)錯誤鑑定結論,應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如果一審法院不採信我們的意見,而一意孤行或者基於其他原因,硬要依據上述錯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並且不利於處理另外三戶養殖戶的訴訟。我們想:這也是一二審法院都不希望發生的後果!”打量這一公函,從中透露出三大信息,一是警告甚至威脅法院——竟然用了“一意孤行”這樣的字眼;二是指手畫腳,讓法院怎么怎么做——“應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三是對公民合法上訪極度充滿仇恨之意——“將會造成原告纏訴或者上訪”。
可以說,該管委會已經試圖堵死一個身懷權利意識、公民意識的公民的所有路徑:公民求諸法律,法院被權力警告,這條合法的路已經行不通;公民上訪,也被污名化。可以預見的是,如果付強繼續為個人權益而鬥爭,也許他將被精神病,或將以敲詐政府的名義被判刑,因為當地已經有官員稱他是“橫霸一方的刁民”、“敲詐勒索政府”。當所有的路被堵死,付強該怎么辦?當權力再不對法律充滿敬畏意識、再不給公民一條路,後果不堪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