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於2009年4月成立並經內政部於5月同意設立,協會會員以經營觀光農園、休閒農場產業、農產品經營、民宿、酒莊等為主。 台灣休閒農業自民國六十年代正式推行以來,由於農業資源多樣化,社會需求複雜化,所以休閒農業發展至今,呈現多元化的型態。諸如:綜合性功能的休閒農場、單一性功能的觀光農園、教育農園、生態農園、市民農園、渡假農莊等等,名稱不一而足。本協會會員系以提供農業體驗、農業產銷等的農場。這些農場都與休閒農業有關聯,都在運用農業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文化資源,投入觀光休閒旅遊產業。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協會設立宗旨:

將農業經營與休閒遊憩活動相互結合,以發揮農業生產、促進生態平衡與推展農

村休閒觀光旅遊之效果,並藉由國人對農業資源、自然生態及農村文化的關注,

提升農民收益與促進農村繁榮之目標,以提升休閒農業經營、管理及消費品質,

而促進休閒農業之永續發展。

協會任務

協會之任務:

一、邀請專家學者舉辦休閒農業經營講習與訓練,提升會員經營管理能力。

二、舉辦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及農特產品展售活動。

三、提供休閒農業之經營技術服務,整合農業觀光與資源、建立策略聯盟制度、強化整體行銷。

四、配合建教合作,提供實務訓練及學習機會。

五、協助反應農業問題,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聯繫。

為有效提倡休閒農業,增加農民收入,休閒農業之發展,須以自然景觀、生態資源為永續發展的前提。透過區域性整體休閒環境的規劃,由點擴大為面,發展觀光農園區,並配合附近名勝風景區,相互連結,形成觀光帶,建立連鎖服務體系。

面對消費者意識抬頭,對於休閒遊憩業服務品質的要求也不斷地提高,如何改善

服務品質,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及各種最新資訊給遊客,以提高遊客滿意度,已成

為各休閒農業努力的目標。因此,休閒農業在服務品質及人力的發展上,將以技

術輔導,發掘經營者的專長,並經過培育訓練,藉以創造出休閒農業的優勢,提

供民眾優質的農業休閒生活。

協會章程

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觀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將農業經營與休閒遊憩活動相互結合,以發揮農業生產、促進生態平衡與推展農村休閒觀光旅遊之效果,並藉由國人對農業資源、自然生態及農村文化的關注,提升農民收益與促進農村繁榮之目標。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定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邀請專家學者舉辦休閒農業經營講習與訓練,提升會員經營管理能力。

二、舉辦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及農特產品展售活動。

三、提供休閒農業之經營技術服務,整合農業觀光與資源、建立策略聯盟制度、強化整體行銷。

四、配合建教合作,提供實務訓練及學習機會。

五、協助反應農業問題,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聯繫;協助農特產品推廣與行銷。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交通部觀光局,其目地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經營並實際參與休閒農業之人

士,如:經營觀光農園、休閒農場產業、農產品經營、民宿、酒莊等資格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二年以上,經秘書處公文催繳一個月內未能如期繳納會費者,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設定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定各種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會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晝、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4月 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年5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80083583號函準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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