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對於可收回金額(recoverable amount),美國會計準則中可收回金額指公允價值減去銷售成本;英國則將其定義為可實現淨值與在用價值孰高;在我國,可收回金額的實際含義為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基本信息

可收回金額意思

對於可收回金額(recoverable amount),美國會計準則中可收回金額指公允價值;英國則將其定義為可實現淨值與在用價值孰高;在我國,可收回金額的實際含義為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企業會計制度》解釋為:“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中稱為“使用價值”,解釋為銷售淨價與在用價值孰高。屬於減值會計計量的標準的一種。

對短期內將收回的流動資產,可以採用帳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低、帳面價值與可實現淨值孰低、帳面價值與銷售淨價孰低等方法記帳;原材料等以使用為目的的流動資產,可按帳面價值與現行市價孰低等反映;產成品等以出售為目的流動資產,可考慮以帳面價值與現行市價孰低、帳面價值與可實現淨值孰低或帳面價值與銷售淨價孰低等記錄。準備近期處置的長期資產,可按帳面價值與可實現淨值孰低、帳面價值與銷售淨價孰低、帳面價值與淨公允價值孰低(指公允價值扣除有關的處置費用)反映。準備長期使用的長期資產,可採用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記帳。可收回金額存在不同的定義,每一定義都有它存在的價值,也都有缺點,如何取捨,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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