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一、可得利益含義

 
會在其中得到其中的好處。

二、可得利益的特點

1、它是未來的利益;
2、必須具有一定的實現性;
3、必須具有可預見性。

三、可得利益的性質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契約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契約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產利潤、經營利潤、轉售利潤等。

四、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依契約法採取的嚴格責任制,該損失的賠償同樣只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可:
1、違約行為
2、損害事實
3、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五、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計算方式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分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按契約當事人的約定的計算方法產生。
2、法定賠償指損失額的計算沒有上述約定時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確定。
2.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的原材料的買賣契約有關,這類損失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2.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契約及勞務、服務契約等相關,這類損失一般可參考受害人前期經營的平均利潤狀況。
2.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合損失一般為轉售契約與原契約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契約必須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

六、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範圍的限制

1、可預見規則
可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1預見的主體應當是違約方
1.2預見的時間應為訂約之時
1.3預見的內容不但要求預見到損失的類型,還應當包括預見到損失的數額才更符合預見性原則的目地。
1.4判斷合理預見的標準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其標準主要有:
1.4.1合理人的標準:查看一個與違約方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即以一個合理人的標準來衡量違約方是否能夠或應當預見。
1.4.2違約方特殊標準:具體考慮違約方的自身身份、職業,違約人對受害方身份的了解,違約方索取對價的高低、受害方向違約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影響違約方特殊預見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點:
A、違約方的自身身份、職業
違約方的身份、職來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對契約標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進而影響其對違約造成損失大小的預見能力。如對同一批貨物,承運人顯然不如該貨物的製造商對貨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貨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運輸契約中承運人違約時,給受害方造成的轉賣或利用利潤損失則不屬於合現預見的範圍。
B、違約人對受害方身份的了解
如買方為生產性企業,則賣方違約時,買方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屬於賣方合理預見的範圍,但買方提出的轉賣利潤損失則不屬於合理預見的範圍。
C、違約方索取對價的高低
對價往往與契約潛在的風險成正比,風險越大,索價相應越高。因此,索價較高的違約方對損失的預見能力要高於索價較低的違約方。
D、受害方向違約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
違約方一般對契約標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聯繫的損失負責。但如果受害方將契約標的物的特殊用途相關信息向違約方披露後,與此相聯繫的損失違約方即應當預見。
2、減輕損害規則
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
2.1減輕損害規則的理論依據
2.1.1誠實信用原則的客觀要求
2.1.2因果關係論
本應減輕而沒有減輕的損失,等於受害人自已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違約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已中斷,違約方自不必再對此部分損失負責。
:減輕損害規則在於減輕違約方的責任。
2.2減輕損害規則適用的條件
2.2.1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客觀條件
2.2.2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主觀條件
2.2.3受害人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後果
2.3受害人減損措拖的合理性判斷
減損措施的目的在於促使受害人採取合理措施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不應要求受害人採取會給其帶來不適當負擔、危險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為合理性判斷應注意以下幾點:
2.3.1注意採取減損措施的時機,不應以事後的情況來衡量先前的行為是否合理。
2.3.2注意採取減損措施的方法、費用是否適當。
2.3.2注意採取減損措施時的主觀心態及行為在當時合理與否。
受害人支出的費用能否獲賠取決於行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達到了減損的實際效果。
3、損益相抵規則
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獲得的利益應從所受損害中扣除,即計算“淨損失”(真實損失)。
3.1損益相抵規則的理論依據
損益相抵規則在於補償受害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因此獲得不當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損害賠償所得較未受到損害時更為優越。
:損益相抵規則在於確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3.2損益相抵規則適用條件
3.2.1違約行為發生後,受害人不僅遭受損失,而且獲得了一定的利益。
3.2.2損失與利益是基於同一違約行為產生,兩者有因果關係。
3.3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時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3.3.1受害方本應繳納的稅收
3.3.2標的物毀損後的殘餘價值
3.3.3繼續履行契約本應支付但因違約行為的發生而免予支付的費用
:契約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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