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背景
兒童因素
(一)兒童因素:兒童本身如果有生理,精神或行為方面的異常會比正常兒童容易受到虐待。
家庭因素
(二)家庭因素,父母親成長於暴力傾向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單親或離婚等家庭比較容易發生暴力事件;但社會地位高及富裕的家庭並非沒有虐待兒童的事件。
社會因素
(三)社會因素,社會對體罰的看法,媒體對暴力事件的宣揚,人際關係的冷漠,社會對兒童的重視性都會影響兒童暴力事件的發生率及檢舉率。
(四)直接誘因:暴力事件的發生常有一個導火線,例如兒童哭鬧不停,學校成績不好,大小便控制失常,家庭經濟或父母婚姻關係出現危機等。
受虐種類
身體受虐
1.身體受虐(physicalabuse)
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身體而達到虐待的目的,可以是長期多次的傷害或是一次猛爆性的傷害。受害者的身體通常可看到暴力後遺留下來的痕跡,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因而引起別人的懷疑。
受虐的證據:
瘀青
(a)瘀青:
瘀青是最常見的身體受虐的痕跡。一般意外造成的瘀青常見於膝、小腿、手肘及額頭。發生於其他部份,或年齡小於九個月的嬰兒身上的瘀青應懷疑有受虐的可能。長形的瘀青可能是手掌或其他器具留下的傷痕。手腕或足上環形的瘀青可能是捆綁的結果。圓形或橢圓的痕跡可能是咬痕。其他奇形怪狀的瘀青都可能是蓄意傷害所造成的。身體各部位多處瘀青,新舊不一的瘀青,或瘀青看來跟家屬陳述的原因不附合者,都應該懷疑有虐待的情形。
抓傷或擦傷:
(b)抓傷或擦傷:
臉上輕微的抓痕常是三個月內的嬰兒自己所抓傷的。成人造成的傷痕常較大而且在嬰兒或兒童自己不易觸摸的部位。
(C)燒傷:
兒童常是燒傷或燙傷的受害者。常見的意外發生在沐浴或倒翻熱水瓶。前者燙傷的部份在臀部;後者常在臉、頸及前胸。這類意外事件留下的傷痕常是不規則而且受傷深淺不一。蓄意造成的燒傷常有規則的傷口,而且深度一致;燒傷的部位也比較不常見,例如手背,會陰,腳底或背部。如果受害者的活動能力與家屬的陳述不相符時也應該懷疑其受傷的原因。
(d)骨折:
受虐所造成的與意外造成的骨折有時候不容易區分,但如果骨折發生在九個月以下的嬰兒或骨折位置很罕見時,應該懷疑其原因。幼兒脊椎的前側壓迫性骨折及遠端鎖骨撕裂性骨折可能是暴力拉扯所造成的。同時存在不同部位,新舊不一的多處骨折常是受虐兒童的特徵。
(e)腹部創傷:
常是受虐待兒童致死的原因。腹部遭受打擊除了可見的外傷外,還會造成肝脾裂傷,腸道破裂,十二指腸血腫,腸系膜血管破裂,胰斷裂或假性囊腫,腎裂傷或血腫等等。當家屬解釋的理由與受傷程度不符合時,應該考慮蓄意的暴力事作。
(f)頭部外傷:
這是受虐兒童最常見的死亡原因。臉部可能出現擦傷,裂傷,挫傷或血腫。眼眶周圍的皮下出血常是前額重擊的結果。口腔內也可能有裂傷,牙齒斷裂等現象。頭髮可因拉扯而折斷或脫落。頭皮出現血腫時應該注意是否有頭骨骨折的存在。受虐兒童的頭骨骨折常呈現線狀,但其他各種形狀的骨折也不能排除蓄意的傷害。兩側或多處的頭骨骨折更要懷疑是受虐事件。更嚴重的頭部傷害會出現顱內出血,腦挫傷等情形。顱內出血有時候是猛力搖晃而造成的,特別在兩歲以下的兒童,出現所課「嬰兒搖晃症候群(shakeninfantsyndrome)」。其症狀包括顱內及眼球內出血,永久性的腦損傷及智力衰退;這種病人常沒有其他明顯的外傷。
2.性受虐(sexualabuse)
性受虐可在許多不同情況發生。受害者包括各種年齡及性別,而施暴者可以是熟人,家庭成員或陌生人。
事件的發生可以是偶發的或長期侵犯。大部份性受虐行為不造成明顯的生殖器外傷,而且事件的揭發與實際事件的發生常有時間上的差距,所以理學檢查的結果不一定可靠。
如果事件發生在七十二小時內,應該馬上進行檢查。醫護人員應該以關懷及溫和的態度面對受害者;後者的隱私權亦應該受到尊重。所有的證據包括毛髮,體液,衣服都要小心保留。檢查各種可能傳染的性病。外陰部如有明顯的傷害,應該詳細記錄並拍照。會陰部的外傷如果是對稱性而且處女膜破裂,應該懷疑有更深入的傷害,必要時可麻醉後再造一步檢查。如果外傷是非對稱性而且處女膜完整,可延後或不需要內診。
3.忽視(neglect)
忽視是指父母或法定的負責人蓄意造成該兒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及不提供適當的照顧,包括食物,衣著,居所,衛生,醫療及監督。忽視最常見的結果是營養不良,同時也可能患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的治療。貧窮,失業,單親家庭,父母智慧型不足或管理不善的育兒機構等環境中,有時很難區分真正的忽視案件。忽視可能是各種受虐情形中最普遍的現象。當受虐者體重在正常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必須積極治療。長期營養不良降低兒童的抵抗力及阻礙智慧型發育。許多受虐兒童的死亡直接或間接與忽視有關。
社會監管
表明
國外的司法實踐已經表明,有效的司法干預能大大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並對其實施有效的刑罰,會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機率減少50%。而不對施暴者實施有效的刑罰,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因此,一些國家實行了“容忍度為零”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要是家庭暴力,無論輕重,一經發現,必須立案。一旦法庭認可虐待成立,不僅施虐者要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一般還將失去對子女的監護權乃至探視權。而如果家長因判刑,沒有能力對其子女進行監護,社會相關機構就會將兒童的監護權接管過來,從而避免兒童繼續生活在受虐的陰影之中。 很顯然,懲罰施虐者最終還是為了讓受虐兒童獲得應有的權益保障。不過,在中國當前社會背景下,受虐子女由於往往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長供養,家長受到起訴或判決,意味著失去供養人。本案就是如此,如果符某直接被判入獄,這個有兩個小女兒、原本拮据的家庭,將陷入困境。由此看來,將女兒打成重傷的符某僅獲緩刑,沒有受到嚴厲的懲罰,使其不至於被關入牢房而斷了收入來源,法官當有這樣的考慮。
做法
但這種施以緩刑的做法,對於符某這樣的嚴重施虐者顯然並不適用,有違法律的公平性。一個假設是,如果他打傷了別人,打傷的情節和程度與此相當,他能獲得緩刑的處理嗎?還有一種憂慮是,有些施虐者已經形成習慣,緩刑是否能夠真正起到阻止施虐者不再對子女施虐的作用,顯然還有待觀察。另外一種情況,我們也不能不顧及,對嚴重施虐者予以緩刑,允其回家與孩子生活在一起,這樣,受虐兒童和施虐者在短時間內再次相處,那么,這個孩子受虐的心理陰影在一定時間內難以消除,對這個孩子健康成長也未必有利。
從當下來看,目前對於施虐兒童的監管,尚缺少具體的法律規定,對其監護也只能採取一些權宜之計,各地做法都不相同,很不規範。而在沒有受虐兒童保障性監管制度的情況下,各地法官也只能採取緩刑的辦法,對施虐者從輕處罰,這並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制訂完善的兒童監護制度,把受虐兒童監護責任由社會承擔起來,為孩子避免受到虐待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屏障,提供有力的社會幹預,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