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厘金

厘金,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中國國內貿易徵稅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籌集餉需的方法,又名捐厘。 中國自清代至中華民國初年徵收的一種商業稅﹐因其初定稅率為1厘(1%)﹐故名厘金。又稱厘捐﹑厘金稅。 厘金創行於鹹豐三年(公元1853年)。實即一種值百抽一的商業稅,百分之一為一厘故稱厘金。在全國通行後,不僅課稅對象廣,稅率也極不一致,且不限於百分之一。有的高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部分貨物實行人量抽厘。

基本信息

起源

鹹豐三年(1853)為江北大營籌措鎮壓太平軍的軍餉,在揚州里下河設局勸捐,其畝捐按地畝肥瘠和業田多寡,照地丁銀數分別抽捐,大致每畝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時,對米行商賈推行捐厘之法,向揚州附近的仙女廟、邵伯等鎮米行,規定每米一石捐錢五十文助餉。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縣米行,並對其他各業大行鋪戶,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業漸次增多,遍及百貨,抽捐地區也漸次擴展到揚州和通州(今南通)兩府所屬各地。當年下半年,江南大營在鎮江、丹陽等縣相繼設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雲南(同治十三年設)和黑龍江(光緒十一年設)外,厘金制度已遍行於全國各地。

作用

厘金制度出現之初,不但可以代替當時因太平天國起義而處於癱瘓狀態的國內常關的職能,而且還使厘金局卡有隨戰區的變化“因地制宜”設定的靈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稅收。但由於厘金中商稅完全出自華商而不是外商,所以這一制度阻礙著土貨市場上的流通,有利於外國洋貨的傾銷,從而加強了洋貨對土貨的競爭能力。是清廷鎮壓革命的需要,削弱了本國商品競爭力,便於地方割據勢力抬頭。

種類

厘金最初一般分行厘(活厘)和坐厘(板厘)。前者為通過稅,征於轉運中的貨物,抽之於行商;後者為交易稅,在產地或銷地徵收,抽之於坐商。行厘一般是貨物在起運地徵收一次厘金後,在轉運途中又重複征課,有所謂遇卡納稅及一起一驗或兩起兩驗的辦法。有些省則在貨物起運地及到達地各征一次。坐厘有埠厘、門市月厘、鋪捐、落地厘等名稱,是對商店徵收的交易稅。此外,還有先捐後售的出產地厘金,如對絲、茶、土布在出產地所徵收的產地捐。如按商品分類,厘金以百貨厘為主要部分,征課的範圍很廣,名目繁多。百貨厘之外,還有鹽厘、洋藥厘及土藥厘。鹽厘為鹽課以外兩徵稅,洋藥厘是對外國進口鴉片徵收關稅以外的厘金征課;土藥厘是對本國自產鴉片的課厘。據同治八年至光緒三十四年(1869~1908)全國各省厘金收入分類計算,其中百貨厘約占總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稅約為百分之一點八,鹽厘約為百分之零點八,洋藥厘約為百分之三點三,土藥厘約為百分之二點一。

制度

捐厘推行之初,因議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撫自行掌握,酌量抽厘,各省厘金制度“各自為政”。以至後人稱厘金是無法度可守的稅制,並成為地方督撫擅專的經濟基礎。

產生原因

厘金最初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但從當時的社會經濟和財政狀況來看,它的產生又帶有必然性。

第一,鎮壓太平天國革命需要加強對人民的盤剝。鹹豐三年,太平天國已建都於南京,清朝廷為了鎮壓太平天國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揚州附近分別建立江南大營和江北大營,長江南北駐軍有幾十萬,軍餉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費餉銀二千九百六十三萬兩,此時戶部結存正項支銀僅二十二萬七千餘兩。這就“不能不藉資民辦”,也就是創辦新稅,以供軍需。

第二,舊稅已一再增收,早已聲名狼藉,創辦新稅急不可待。由於太平天國占領南方多省,於是“鹽引停遲,關稅難征,地丁錢糧復因軍荒免緩徵。”即入少出多,國庫日形支絀。但就當時財政來源看:原作為財政補助的捐輸,“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萬兩,為數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給當時財政的急需,卻仍屬少不濟用,緩不應急。”而且為時太久,能捐錢買官的人不會十分積極,如威逼過甚,又恐發生變亂。所以,另闢財源,創辦新稅,是財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經濟發展,為新稅奠定了基礎。此時,五口通商已過十年,本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為商業稅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條件。在太平天國起義之前,就有人請征商稅,充實財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認為征商太輕,僅關有徵而市無征,一般富商大賈擁資營利而不納賦稅,與農人比較起來,負擔實在過於不均。於是,奏請征商稅。可見,新的商稅厘金的產生是清廷鎮壓革命的需要和此時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產生過程

鹹豐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諴 在揚州幫辦軍務。因為練勇需餉,奏請於里下河設局勸捐。後為長久之計,從幕客錢江的建議,試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僅為一種變相的捐輸。鹹豐三年九月,先在揚州城附近的仙女廟、邵伯、宜陵等鎮,勸諭捐厘助餉,收入較大。於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請準在江蘇各府州縣仿行勸辦。在奏中說:“其無捐於民,有益於餉,並可經久而便民者,則莫如商賈捐厘一法。……略仿前總督林則徐一文願之法。勸諭未行,捐厘助餉,每米一石,捐錢五十文,……於民生毫無關礙而聚之則多。”他建議復將此法推之尚未實行之各州縣,並各大行鋪戶。此議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於是,厘金制度即由一個地方的籌餉辦法漸變為全國性的籌餉辦法。太平天國被鎮壓後,捐款助餉又變為正式稅收。

徵收

範圍及種類

厘金就其課稅品種的不同,可分為百貨厘、鹽厘、洋藥厘、土藥厘四類。其中以百貨厘舉辦最早、範圍最大,故所謂厘金,主要是指百貨厘而言。百貨厘的課稅對象,多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無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貨厘金若以課稅之地為標準,可分為三種:(1)出產地厘金。即在出產地對所產物品所抽的厘金。出產地厘金有出產稅、出戶稅、出山稅、及各種土產稅、落地稅等名稱。(2)通過地厘金,是以貨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運行為作對象,課徵於行商的通過稅,又稱為活厘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銷售地厘金,是抽之於坐商的交易稅。銷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門市厘、鋪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稱。

稅率

厘金稅率在開辦之初為百分之一,以後逐漸提高,至光緒年間,多數省分的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為百分之十,已是較高的稅率,而江蘇負擔更重,其一般貨物所納額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為遇卡抽厘,如定率為百分之五,只要通過四卡,即為百分之二十。上面說的還只是法定的稅率,“其額外徵收,或且較此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緒十三年為一千六百餘萬兩。宣統三年為四千三百餘萬兩(預算數),為當年預算總收入二億九千六百餘萬兩的百分之十四,可見在清財政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制度

各省徵收厘金的制度有兩種,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繳,前者為各省通行的辦法,後者僅為部分出產較繁的省分採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設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稅率徵稅。

商人運貨到卡,由船戶或本人前往局卡報驗,經查驗後,核算收稅,開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營業額為課稅根據,按所定稅率徵收。

包繳制度:即由同業商人或非同業人承總認定或承包諸業捐額,經理其事,負責繳納。前者稱為“認捐”,後者稱為“包捐”認捐因經理人為同行之人,能維護本行商人的利益。對政府也有利,既無偷漏之虞,又可節省徵收之費。

弊害

厘金這一新稅從創辦開始就繁瑣苛刻、弊百出,具有濃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課徵苛重,危害國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無前例的。它見貨即征,不問巨細。征課異常廣泛,“舉凡一切貧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無一不在被課之列。”以廣西為例,征厘物品為二十九類,達一千九百四十二項,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負擔厘金。總之,凡市上之物,無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貨數征。當時各省設卡局很多,湖北初辦厘金時,設卡局至四百餘處,以後逐漸裁減,至光緒三十一年還有局卡六十一處,分卡為數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賈,於發貨之地抽之,賣貨之地又抽之,以貨易錢之時,以錢換銀之時又抽之,資本微末之店鋪,戶挑步擔之生涯或行人攜帶盤川,女眷之隨身包裹,無不留難搜括。”更兼稅吏敲詐勒索,營私舞弊,除公開課稅,層層盤剝外,勒索的名目多達十餘種。同時,局卡掊吏還營私舞弊。侵蝕稅款,如以多報少,以貴報賤,匿報罰款等。在徵得的厘金中,三分耗於隸仆,三分耗於官紳,其作四分除去正費、雜費外,國家所得無幾。

厘金徵收苛重,不僅增加了商人和消費者的負擔,也嚴重地摧殘了剛剛有所發展的商品經濟。在外國商品侵入我國,並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免納厘金稅特權的情況下,它進一步削弱了我國商品的競爭能力,而有利於外國商品的侵入。

其次,稅制雜亂,地方各自為政。厘金的徵收,清廷中央沒有制定統一的稅則。由各省自定稅則,任意徵收。收入除以一定數額報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當局自由處置,表現出封建地方割據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稅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變相中飽。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數額是很大的,宣統三年,中央在預算編制中對各省財政情況稍加核實,厘金預算數一躍而為四千三百多萬兩,驟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長額只是各省自留厘金總額中一部分,但遠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於鎮壓人民。厘金的反動性主要表現在被用於鎮壓人民、維持封建統治上面。厘金最初用於鎮壓太平天國革命,以後又大部分用於軍費開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軍費的占百分之七十三點七;光緒元年占百分之七十五點四;光緒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點六。在軍費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各省軍費,主要用於防範和鎮壓人民起義,只有少數海防經費稍含國防意義。

厘捐名目

在同一地區不但捐局系統龐雜,而且厘捐名目繁多。以江北為例,抽捐機構有江北糧台、江南糧台、漕河總督和袁甲三軍營四個系統。捐務名目各有指捐、借捐、畝捐、房捐、鋪捐、船捐、鹽捐、米捐、餉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厘捐、活厘捐、草捐、蘆盪捐、落地捐等等,使得“彈丸一隅”之地,“此去彼來,商民幾無所適從”。甚至江南、江北軍營各自為了爭奪餉源,還發生越境設卡抽厘的糾紛。

相關機構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台、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後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厘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厘局(淞滬)、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蘇州、浙江、安徽、江西、雲南、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厘金局(廣西、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稅厘局(福建)、厘稅局(陝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厘。其下所屬徵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主要抽厘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於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緝私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廠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鹹豐五年(1855)以來,所役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餘處;由揚州至淮安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厘卡;蘇州至崑山不過五十餘里,竟有四處收厘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蕪湖、江寧、鎮江、上海六處常關徵稅,自厘金制度興起後,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厘卡之多,猶不止倍於稅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於稅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厘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鹹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厘局差事最優,據說得一厘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厘局差”之語。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稅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稅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約厘之正耗,較常稅加重。”例如安徽從鹹豐三年起開辦徵收茶葉稅厘助餉,稅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稅比原定稅負增加二點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於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厘金每年收數,同治七年各省對戶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以前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朝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稅源填補了鹹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前後,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和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後,各省厘金收入儘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於軍費部分仍占較大的比重。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厘金創始之初,本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間,清廷臣工多有整頓備省厘金革除積弊的奏議,厘金曾經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經常正稅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國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彭澤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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