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定義
厘金局又叫“厘捐”,或“厘金稅”,是清政府對通過國內水陸要道的貨物設立關卡徵收的一種捐稅。 相當於現在的稅務局。
介紹
在十九世紀中葉,清王朝面臨內憂外患,國庫虧空的困境,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軍餉,竟大開“煙禁”,特別準許開通收取鴉片、土產、百貨、花稅的稅種。這種稅被老百姓俗稱為過道稅和落地稅。因為稅種的稅率是按貨物價格值百抽一,1%為一厘金。厘金的徵收方法為兩種“一為活厘(又叫行厘),一為板厘(又叫坐厘)。活厘屬於通過稅性質,抽之於行商,板厘屬於交易稅性質,抽之於坐商。
發展歷程
起源與發展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台、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後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厘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厘局(淞滬)、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蘇州、浙江、安徽、江西、雲南、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厘金局(廣西、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稅厘局(福建)、厘稅局(陝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厘。其下所屬徵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主要抽厘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於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緝私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廠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鹹豐五年(1855)以來,所役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餘處;由揚州至淮安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厘卡;蘇州至崑山不過五十餘里,竟有四處收厘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蕪湖、江寧、鎮江、上海六處常關徵稅,自厘金制度興起後,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厘卡之多,猶不止倍於稅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於稅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厘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鹹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厘局差事最優,據說得一厘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厘局差”之語。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稅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稅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約厘之正耗,較常稅加重。”例如安徽從鹹豐三年起開辦徵收茶葉稅厘助餉,稅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稅比原定稅負增加二點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於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厘金每年收數,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對戶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朝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稅源填補了鹹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三年前後,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和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後,各省厘金收入儘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於軍費部分仍占較大的比重。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消亡
厘金創始之初,本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間,清廷臣工多有整頓備省厘金革除積弊的奏議,厘金曾經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經常正稅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國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